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姜衡律師被上訴人 吳美紅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複 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被 上訴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由法官吳崇道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並指定於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