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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金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陳俐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繼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案號: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