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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金訴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易字第2號原 告 蔡添城 住○○市○○區○○路0000號被 告 蔡啓中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2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其幫助本意之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7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辦理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於同年月29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台中商銀設定約定轉入帳號,並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密碼交付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冒用財經專家○○○名義刊登假投資之訊息,原告信以爲真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於111年10月3日9時56分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殆盡。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偵查,以112年度偵字第1071號起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判決無罪,經彰化地檢上訴後由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0號改判被告犯幫助犯加重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系爭刑案)。原告因系爭刑案受有10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本息。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查明屬實,判決被告犯幫

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3、51至53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查明無訛。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款項匯入之犯罪工具,致原告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後旋遭轉出,因而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害,足認被告已給予詐欺集團實施侵權行為之助力。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於被告(見附民卷第15頁送達證書),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原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1月1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