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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保險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被 上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 代理 人 賴俊穎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鄭淑文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