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288號上 訴 人 竹萬炎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被 上訴 人 劉鳳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追 加原 告 劉鳯珍
劉鳳娥劉鳳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劉鳳珍」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鳯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