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288號上 訴 人 竹萬炎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被 上訴 人 劉鳳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追 加原 告 劉鳯珍

劉鳳娥劉鳳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劉鳳珍」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鳯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