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27號上 訴 人 李政和
陳佳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律師
林志忠律師被上訴人 汪國基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以太經典(即Ethereum Classic,或譯稱乙太經典,下稱ETC)之價值於民國111年1月間至多約僅有以太幣(即Ether,或譯稱乙太幣,下稱ETH)價值之1%,且以太坊(即Ethereum)於111年9月15日合併進入2.0時代(下稱以太坊2.0)後,以礦機挖礦方式僅能獲得價值遠低於ETH之ETC情事」(下稱甲訊息),仍於111年1月間向上訴人詐稱即使進入以太坊2.0後,雖僅能獲得ETC,惟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投資挖礦仍可持續獲得高額利益等語,鼓吹上訴人投資建設礦場挖礦,被上訴人故意隱匿甲訊息,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應邀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83萬5000元;另原審原告李永珅、廖秝玲(下稱李永珅等2人,經原審駁回該2人之訴,未據其2人提出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以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鼎盛公司)名義共同出資83萬5000元、被上訴人以現金出資33萬5000元,共同成立詠富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富發公司),並在南投縣草屯鎮成功路一段巷弄之鐵皮屋內設立礦場(下稱乙礦場)挖礦,以挖礦所得虛擬貨幣兌換為新臺幣方式經營之,獲利部分約定以上訴人共同分配35%、李永珅等2人共同分配45%、被上訴人分配20%。嗣被上訴人在111年8月11日明知當時ETC價值至多約僅為ETH價值之2%(下稱丙訊息),仍向不懂行情之上訴人保證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致上訴人同意再向被上訴人所經營之欣富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富發公司)借貸30台礦機放置在乙礦場,再將挖礦獲取之虛擬貨幣出售及介紹他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礦機之利益,作為詠富發公司取得礦機之對價,上訴人乃集資23萬3500元予被上訴人,作為詠富發公司取得部分礦機所有權之代價。詎111年9月15日進入以太坊2.0後,ETC價值約僅為ETH價值之2%,挖礦所得虛擬貨幣出售後之所得已無法支付乙礦場之電費,導致乙礦場無法運行,而計算上訴人應受投資分配利益至111年11月3日止之金額為15萬5400元,被上訴人卻以抵銷借貸礦機費用為由而拒不給付該筆利益。被上訴人隱瞞並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使上訴人誤信可獲得約定利益與被上訴人成立投資契約,被上訴人以詐欺行為獲取財物,已構成不法侵權行為,應賠償投資款83萬5000元、礦機價款23萬3500元、投資分配利益款15萬5400元,共122萬3900元(上開3筆款項下合稱丁款項)。況且,被上訴人將乙礦場之礦機全數搬走致使兩造之投資契約無法實現而發生給付不能情事,上訴人在112年9月13日以律師函對被上訴人為解除投資契約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既已解除兩造間投資契約,被上訴人即無保有丁款項之權利,被上訴人亦應返還丁款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26條第1項、第259條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2萬3900元及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駁回上訴人前揭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同前揭訴之聲明。
貳、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前於110年10月間投資50萬元而與被上訴人合作「草屯稻香路礦場」(下稱戊礦場)開挖ETH,且被上訴人有提供網路上關於ETH之資訊予上訴人,陳佳玲於110年11月19日委由被上訴人及欣富發公司代購及託管礦機從事挖礦,李政和則於111年1月8日介紹訴外人陳秀枝向被上訴人購買及託管礦機,上訴人因而取得佣金6萬元,上訴人熟悉並明瞭投資挖礦之風險及利益,被上訴人並不知悉甲、丙訊息,且ET
H、ETC之市價及進入以太坊2.0後之挖礦資訊,均屬任何人透過網路查詢即可取得之公開資訊,被上訴人亦將取自於網路之以太坊2.0資訊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並無以保證或隱匿等詐欺手段而鼓吹上訴人投資並建置乙礦場。上訴人主張之投資款83萬5000元、礦機價款23萬3500元,係屬於詠富發公司之款項,且乙礦場之投資所得利益款係轉至訴外人即陳佳玲之女婿楊承育電子錢包內,並非由被上訴人管理支配,賣幣與否則由上訴人決定,非被上訴人一人決定。嗣因乙礦場獲利不如預期,經兩造及李永珅等2人同意而終止乙礦場之挖礦,被上訴人乃將礦機搬遷至被上訴人於臺中市大墩路所經營之「北極光礦場」內放置,以避免繼續支付乙礦場之場地租金、電費、保全等費用。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並無侵害詐欺之行為,亦無給付不能之情事,上訴人請求給付丁款項,實屬無理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隱匿甲、丙訊息,並向上訴人詐稱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使上訴人交付投資款83萬5000元、礦機價款23萬3500元云云。被上訴人則否認有何隱匿或詐欺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上訴人雖舉出證人李建欣欲證明被上訴人隱瞞乙礦場投資無
法長期獲利云云(本院卷第238頁),惟證人李建欣在原審證稱:伊有出租鐵皮屋予被上訴人挖礦,嗣因以太坊2.0的問題而不能挖礦,就不租了。伊亦有投資挖礦,礦機寄放在被上訴人的礦場,由被上訴人幫伊操作挖礦,伊給付1台挖礦機操作費5000元予被上訴人,礦機產出所得直接進入伊電子錢包,由伊操作變現。投資結果賠了5、6百萬元。伊知道上訴人有出資投資乙礦場,被上訴人大約在營運1個月後有找伊,被上訴人的出資額要分伊一半,伊有同意並出資參與,上訴人一開始不知道此事,是後來以太坊2.0實施後不能挖礦後,上訴人才知道伊也有出資參與等語(原審卷二第292-296頁)。李建欣前揭證詞至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承租鐵皮屋作為乙礦場及將部分出資額轉讓予李建欣等事實,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隱匿甲、丙訊息,並向上訴人詐稱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等事實。
㈢上訴人另舉出被上訴人在111年4月間傳送之LINE訊息(下稱
己訊息,原審卷一第289頁),欲證明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保證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詐欺手段云云(原審卷○000-000頁)。惟上訴人舉出之己訊息,係陳佳玲在戊礦場之LINE群組,向被上訴人詢問「2.0以太不能挖,那以太經典能不能挖呢?」等語,而被上訴人應稱:「他的狀況大概是現在以泰幣得到的利益100」、「以太經典就是70」等語,有己訊息截圖可證(原審卷一第289頁),依前揭對話內容可見陳佳玲係向被上訴人探詢是否投資以太經典之意見時,被上訴人當時係表示「以太幣得到100,而以太經典是70」等語,且輔以「大概」為評估之詞,並無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保證」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之情事;參以ETH、ETC均為乙太坊之原生加密貨幣,屬數位貨幣、虛擬貨幣,並非由政府發行、監管之實體貨幣,乃完全通過挖礦產出、並以電子方式儲存和交易,不論從事挖礦以獲取ETH、ETC或就之進行交易,均須透過以太坊所開發的公共區塊鏈平台為之,無從以實體交易方式為之,有關ETH、ETC之幣值或所屬以太坊未來走向及從事挖礦可能之收穫等相關資訊,其中自108年10月間起至兩造達成建置乙礦場合意前之110年12月間,在網路上已有大量乙太坊2.0之介紹文章,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網路文章為憑(原審卷二第21-122頁),該等資訊及文章均為網路上公開、非人為可操控或篡改之訊息,任何人均得輕易查閱得知,甚且,陳佳玲、李永珅及被上訴人在LINE群組亦各有傳送乙太坊2.0網路資訊一情,有LINE群組對話截圖可證(原審卷一第147-163頁),足認被上訴人並無隱匿或篡改關於投資挖礦、乙太坊2.0等資訊,亦無對上訴人為保證獲利之承諾。
㈣上訴人再舉出兩造在110年11月23日、111年8月11日之對話錄
音內容及譯文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49-157頁、第69-84頁),而被上訴人亦就兩造在111年8月11日之對話錄音內容提出逐字譯文(本院卷第101-130頁),上訴人表示其所提出111年8月11日錄音譯文與被上訴人前揭所提出錄音譯文部分,二者大同小異,均同意引用為證據等語(本院卷第167頁),則依兩造在111年8月11日對話內容,係兩造為因應以太坊
2.0即將到來而討論如何因應繼續合作挖礦事業之交換意見,詳如附表一所示;而110年11月23日對話內容部分,則是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說明以太幣的數量多寡會影響其幣價高低,且加密貨幣的幣價有起有落,無法控制,投資本就存在風險等情事,詳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上訴人前揭提出兩造在110年11月23日、111年8月11日之對話內容部分,均無被上訴人有隱匿甲、丙訊息或保證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等情事。
㈤此外,參酌上訴人在兩造建置乙礦場前之110年10月間即已投
資50萬元而與被上訴人合作戊礦場,並以ETH為投資標的之事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戊礦場LINE群組對話截圖、託管明細、李政和讓渡書等件可佐(原審卷二第207-215頁),足認上訴人對從事ETH、ETC挖礦投資一事,具備相當認識及實際操作經驗之人;再者,依上訴人及李永珅在兩造均為「詠富…太坊」LINE群組(下稱己群組)成員之下列各該陳述內容:
⒈李永珅部分:
⑴111年3月3日表示:「目前較難說明的1.乙太幣年底就不能
挖了。2.以後新的挖礦型態要開發出來了3.幣價跌了,不夠本錢回來,以上要想方法破除他們的疑慮」等語(原審卷一第160頁)。
⑵111年3月22日表示:「今天跟汪董(指被上訴人)有以下共
識1.依礦機30萬含維修一條龍服務,按照之前所推方案執行業績2.值此eth2.0可能6月推出,新舊機配合3.請汪董推介能言善道的講師」等語(原審卷一第157頁)。
⑶111年3月23日傳送「顯卡大幅降價!以太坊礦工掀ETH合併逃難潮?」(影音檔)(原審卷一第158頁)。
⑷111年8月11日表示:「1.今天晚上9:30在線上開會,討論礦
機事宜2.乙太2.0來臨後的應變之道」等語(原審卷一第167頁)。
⑸111年8月14日表示:「如果不是2.0,早就大力推了,就是
因為2.0,這是很沈重的負擔,所以我才提出1.沒人挖了,礦機低價收購2.有收進來的資金,但要負擔會款,這傷腦筋」等語(原審卷一第163頁)。
⒉陳佳玲部分:
⑴111年3月19日傳送購買礦機挖礦獲利之DM文宣及方案訊息「
方案:3年保固,保證每月8000,為期3年(縮短保期,徒增困擾),限第一台,售價30萬,介紹獎金3代…」等語(原審卷一第151頁)。
⑵111年3月22日傳送廣告文宣「礦場每月託管費包含哪些服務
?1.電費支出2.專人維護費…13.支付礦池管理費用…加密貨幣2021年漲跌幅(圖表)」等語(原審卷一第156至157頁)。
⑶111年8月15日傳送「以太坊2.0升級來到最後一步,幣值回
升兩個月新高」(影音檔)、「2.0將9月底」等語(原審卷一第163頁)。
⒊李政和部分:
⑴111年3月19日傳送廣告文宣「(文字)投資礦機就像請了一
個機器人24小時在生產黃金+(機器人圖片)」(原審卷一第153頁)。
⑵111年3月20日經李永珅建議修改文宣文字「黃金改加密貨幣
,可兒換美金、新台幣、比特幣」後,又傳送「投資礦機就像請了一個機器人24小時在生產加密貨幣,加密貨幣可兒換美金、新台幣、比特幣,加密貨幣漲了就多賺一些,跌了就變少賺一些,賺多賺少的差別而已+(機器人圖片)」及「加密貨幣2021年漲跌幅(圖表)」,並在群組詢問「要不要貼在DM上」等語(原審卷一第153至155頁)。
⒋綜據前開群組對話內容,可見上訴人對加密貨幣之性質、取
得來源、交易方式、乙太坊日後走向、ETH及ETC之幣值、將來挖礦所得等投資事項核心,具有高度認識及掌握,自無諉為不知購買礦機投資挖礦之成本、效益損失等風險之理;且上訴人並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或李永珅等2人為保證獲取一定比例之投資效益之情事,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隱匿甲、丙訊息,並向上訴人詐稱ETC之價值至少有ETH價值之50%至70%云云,即無足採。
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珅等2人共同投資建置乙礦場而投
資虛擬貨幣,係出於上訴人對虛擬貨幣具有可觀經濟效益之前景所為之投資,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對其等有何隱匿投資資訊或保證獲取一定比例利益之承諾,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隱匿ETH、ETC之幣值,以進入以太坊2.0時代挖礦保證獲取一定比例利益等詐欺手段,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投資建置乙礦場云云,並不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前揭詐欺之侵權行為而受有丁款項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核屬無據。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112年間擅自搬走乙礦場內之礦機致詠富發公司無法繼續經營而有給付不能之情事,並解除兩造間之投資契約,被上訴人自應返還丁款項云云。被上訴人則否認有給付不能之情事等語。經查:
㈠按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
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此關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即明。又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公司法第90、91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上訴人主張其以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112年9月13日之函文(
下稱A函)為解除兩造間之投資契約之依據,並提出A函為證(原審卷一第61-65頁),惟依上訴人在A函表示之意旨:上訴人及李永珅等2人、被上訴人共同投資成立詠富發公司,其中上訴人共同投資83萬5000元作為建設礦場資金及詠富發公司支出資額;詠富發公司所營事業為乙礦場,約定詠富發公司之獲利分配為上訴人共同分配45%、李永珅等2人共同分配35%、被上訴人分配20%等語(原審卷一第62頁);並提出詠富發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審卷一第43-44頁),可見上訴人及李永珅等2人、被上訴人係共同出資成立詠富發公司,且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在案,足認上訴人共同投資83萬5000元部分,係屬詠富發公司資產之一部。
㈢再者,上訴人在A函亦表示於111年9月15日發生以太坊2.0,
此時挖礦所獲虛擬貨幣之價值已低於所需電費且被上訴人未告知上訴人、李永珅等2人,即擅自將乙礦場內之礦機全數搬走(其中包括李永珅私人購買之礦機),使詠富發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乙礦場形同虛設等語(原審卷一第10、63頁),則上訴人主張礦機價款23萬3500元部分應係詠富發公司取得乙礦場部分礦機所有權之代價。又上訴人在A函主張投資分配利益款15萬5400元部分則是詠富發公司運作乙礦場而獲得之虛擬貨幣利益等語(原審卷一第63頁),可見上訴人主張投資分配利益款15萬5400元部分應是詠富發公司營利而得之投資利益。綜上,依上訴人前揭主張礦機價款23萬3500元、投資分配利益款15萬5400元之原因事實,該二筆款項亦應為詠富發公司資產之一部。
㈣上訴人既主張兩造、李永珅等2人係共同出資設立詠富發公司
而經營乙礦場,則設立公司為渠等共同行為,該共同行為之性質係渠等在設立公司之同一目的下,二人以上之各人均發生有共通內容之團體法上之權利義務,與兩方之個人係互相意思表示一致之契約行為有別。上訴人雖陳稱被上訴人逕行搬走乙礦場之礦機致生給付不能之情事云云,惟並不否認被上訴人所稱乙礦場之礦機係移地放置一節,可見乙礦場之礦機並無滅失而致不能進行挖礦作業之情事;又上訴人另陳稱被上訴人搬遷該礦機而致投資目的不能實現部分,則係屬詠富發公司是否繼續以礦機挖礦方式經營乙礦場之爭議,不能逕認是被上訴人個人對上訴人負有之義務。況且,上訴人主張之丁款項性質上為詠富發公司資產之一部,已如前述,上訴人應依前揭公司法規定及該公司章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等事務後,始得向詠富發公司請求返還,自不能逕向被上訴人為請求。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陷於給付不能為由而對被上訴人解除兩造與李永珅等2人出資設立公司之共同投資契約,進而依不當得利關係,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丁款項云云,於法未合,並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自不能逕認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不當獲取丁款項之利益。
㈤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9條第2款及第179條等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丁款項,亦屬無據。
三、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26條第1項、第259條第2款及第179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2萬390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肆、本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論述。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附表一編號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資料出處 1 李永珅 現在在業界,幣價很差嘛,幣價很差但是我們有因為我們有實體在給人家,人家都不怕嘛。 本院卷第101頁 2 李永珅 他們如果現金一直拿出來以後,那我們你汪董你支援機子,我們可以快一點付給你嘛,現在就是說我們要等到幣價不好的時候,幣價不好的時候,阿現在因為這就要平常累積這個幣嘛,你平常沒累積這個幣,幣比較好你也沒幣可以用。 本院卷第102頁 3 李永珅 這個2.0這到底是怎樣,因為那個時候我們會記得我們有討論說這幣價差成這樣,阿現在2.0要起來了,我們怎麼辦,我記得說,我們就挖以太經典。 本院卷第103頁 4 李永珅 講一個比較坦白的,幣不好阿我們有錢嘛,我們一直吸金進來嘛,看有別種可以做嘛。 本院卷第103頁 5 汪國基 我不為你們,因為我說話都很坦白,我只是為了我自己,為什麼,因為你們如果成功了,這代表你們源源不絕跟我買機子,所以我當初你們要分東分西,我根本就不在乎你們這個,因為我剛好就好了,我也不會貪心,你們只要做得成功,我就知道我的機子有人買了。 本院卷第105頁 6 李永珅 沒,你剛才講的方法,你剛才講的方法,我剛才有說一句話,因為市場的敏感度你最高嘛,我就說如果這個以太經典出來我們沒辦法,我剛才有說一句話,我們變成掛羊頭賣狗肉阿。 本院卷第111至112頁 7 李永珅 今天就是說我們買用機子,用機子我們就是收他們的錢來買機子,來買機子生產錢給他們,但是他這筆錢要,就是這條會結束,會結束,會就是40個月結束,他才慢慢地領回去嘛,慢慢領錢回去嘛,這樣嘛。 本院卷第114頁 陳佳玲 要7年啦,要7年才領得完啦。 8 李永珅 我們這個策略,我們這個策略我們要不要繼續做下去,我剛才有說一句話,譬如說我們提早聞到了嘛,2.0出來嘛,我們會算嘛,我們也是要繼續吸,因為這個問題這個方法,這是我個人的意見喔,我們目前這個問題,我們要用1萬嘛,這個時候發生的時候,是什麼時候才會發生嘛,要被發現哪才會被發現嘛,對不對,我也是要用這個制度繼續吸,吸就是我們吸這個金,去挖幣就不划算了嘛,你挖幣就不划算了嘛,你還要一直挖下去嗎,所以你就是說我們繼續吸,會員不知道嘛。 本院卷第122頁 9 李政和 現在要終止也來得及,現在也才2會3會而已啦,阿如果感覺都不能玩就不要玩了,對吧,阿就大家都不要玩嘛,對吧,阿大家要是要共同就是大家高興,不然弄到最後,腳尾冷一半,要不然就不要了嘛,我現在嘛是草屯也都還沒開始,不然我也不要了阿,對吧,我的意思是說,沒關係,大家折衷一個辦法啦,折衷一下,不要現在就說多少哪時要處理,現在就還沒開始,就開始擔心失敗,阿我要怎樣跟你承諾說我要怎麼跟你還啦,對吧,我感覺,好,你們想一個看你們有承受的方式出來,包括理事長說的,中間要有發生這些問題,要怎樣轉投資還是啥的,對吧,沒人要穩贏,也沒人要穩輸。 本院卷第123頁 10 汪國基 我感覺政和哥說的對,理事長他說得對,我們要聽他的,我支持,他說得對,這樣比較單純,我支持,他說得對啦。好啦,這樣ok,聽政和哥的,這樣就大約聽這樣啦就共識了嘛,就順順的做就好啊啦,聽政和哥的,順順的做就好了。 本院卷第123頁 11 李政和 如果這種2.0發生,這種都沒人敢跟你說,靠邀,現在大家好就好,好大家都很好,阿如果不好的時候,靠北阿,我不就要承擔全部,全部財產都投下去,也要應付前面,也要應付後面的,這樣乾脆就不成了,大家都不要冒風險,大家都不擔風險,就都不要了,意思這樣你們聽得懂嗎,是不是。 本院卷第124頁 12 汪國基 對啦,政和哥說這樣對啦,我看不要好了,我盡量看你們誰要做,我就在能力範圍內贊助就好了,阿1千2百萬就不要了,不要了,沒有啊我要的不多,我要的是一句承諾而已,你們也是可以先跟我答應,到時候喊PASS沒關係啦,你們又沒簽本票給我。 本院卷第124頁 13 陳佳玲 我今天有討論到,說這個你這個80台的錢,哪時才會辦法收到位,才有辦法給他阿這樣啦,對吧,我們就80台阿。 本院卷第125頁
附表二編號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資料出處 1 汪國基 假使你挖到的比較少,可是你的幣價一定比較高,幣價就是以太幣的價格比較高,什麼意思,你越多人挖,他的幣價就會降低一點,你得到比較少的加密貨幣,但是你越多人挖的時候,它剛好是一個正跟反就對了啦,所以你可以讓消費者不用煩惱,然後他可以看自己的手機,對他的歷史紀錄,國際價格他就算得出來了,比如說我佳玲,我看自己的手機,我這個月挖出來只有0.9顆,但是我上個月,為什麼10顆,這樣0.9顆的時候國際幣價一定比較高 。 本院卷第149頁 2 汪國基 因為以太幣,以太坊銀行他們就是要控制它的價格,因為他們不能讓他們的幣太多,太多的話價格就不穩定,所以他們會自動銷毁,所以消費者如果跟你問這個問題,你可以叫他看自己的手機,跟著國際價格就知道了,其實算起來,消費者並沒有吃虧,這樣而已。 本院卷第149至150頁 陳佳玲 就是等於越多人越認同就對了。 3 汪國基 至於你說的算力跟你挖礦的幣的幣價都沒關係,算力就是妳買的這種類型的機子,因為機子為什麼這種價格,就是它的算力是穩定的,我舉例咱的1060一字頭、二字頭應該是在240~250,妳如果不知道,妳就當成是挖土機,挖土機就是動力嘛,挖土機不是有型號就是大小台。 本院卷第150頁 陳佳玲 100、200、300、400,我知道。 4 汪國基 對對對,你買的多少類型的礦機,或是挖土機價格就在那裡,所以它的動力是固定的,它都不會影響,妳買的一字頭二字頭,它算力是固定的,跟幣的國際價都沒關係,它的力量是固定。 本院卷第150頁 陳佳玲 我了解。 5 汪國基 因為我認為老百姓跟我是一樣的,老百姓都只要他的本錢守的住,有沒有穩定的獲利,他們要的是這樣,所以才會產生礦機,礦機就是第二種人,比較保守的人,好那1跟2都明白了,剩下3做結論,全世界唯一不能控制的就是幣價,風險也在這裡,可是機會也在這裡,因為沒有一個人可以作弊,因為這個市場不是那些阿貓阿狗幣,那是全世界公認的,沒人可以作弊,可是幣價有起有落,你要是想賭博,就不要來我這裡,若你是要長期的投資看好的,他就可以來。 本院卷第152頁 6 李永珅 你看這個幣價,你看以目前的判斷,是好還是壞,為什麼?像比特幣有固定的數量那以太幣有固定嗎? 本院卷第153頁 7 汪國基 以太幣就是以太坊,它是實體的,比特幣是沒有公司與頭家的,它只是限量而已,而以太幣是目前全世界公認的,全世界公認他是全世界財力最強的,每一天在以太鏈交易的金額好幾千萬美金,在以太鏈上產生交易行為,因為以太坊它是一個實體公司,它總加一、二十間,有就好了,說有名的它是跟瑞士銀行掛勾,它是瑞士銀行的股東,瑞士銀行全世界戰爭都不會受影響,是瑞士銀行的股東,又是很多金融機構的老闆,所以它是實體的,它的財力雄厚,它每天鏈上幾千萬做交易,幾千萬的交易,它需要很多人幫它記帳,它那有辦法請那麼多人,每個國家的幣別都不一樣,最後因此而產生礦工,礦工就是大於人腦,每天再計算,計算了以後,以太坊它有得利,礦工它沒有得利,但礦工是幫你以太坊記帳,所以以太坊,叫拿它的以太幣當酬庸,那為什麼它無法限量,因為它是公司,以太幣都是他們製造的,所以不限量,挖多少算多少,可是以太坊它不是傻瓜,它一定要穩定它的數量,所以它每個月或年度,以太坊把多出來的以太幣銷毀,它就是在控制它加密貨幣的數量,因為太氾濫,它控制不住,價格就亂了,為什麼早上遇到一個問題,問為什麼這個月挖出的幣較多,這個月挖出的幣較少,兩個原因,第一是以太坊它自己控制它的幣價與數量,第二全世界有一百萬人挖礦工,或五十萬挖礦工,那是不穩定的,那它的獎金就是這麼多,多人挖就少,可是挖少也不用怕吃虧,因為我們會算數學嘛?今天挖的幣比較少,馬上看國際盤,看幣價就知道了,挖少一點幣價一定比較高。 本院卷第154至155頁 8 李永珅 比特幣越來越難挖是什麼原因? 本院卷第155頁 汪國基 難挖是系統在更新,因為剛開始都很好,越來越多人挖了,系統一定要更新,因為它的路就只有這樣而已,你瞬間湧入那麼多人在挖,競爭者越來越多,所以越來越難挖,這合理啊。 廖秝玲 就好像手機一樣,一定要更新,那礦機的壽命都差不多幾年? 汪國基 我目前知道的最高有到四年,可是如果我要回答,我會教我的消費者,你投資這項目,你只擔心本會不會沒有了,獲利不穩定而已嘛,但是我一句話解決這個問題,你在我這裡買的礦機,都兩年保固,那兩年內你本錢早就拿回去了,你回本後只剩一個快樂的煩惱,比如說你一年三個月回本,你有兩個煩惱,一個是你把機子全部賣掉,那時的時價多少?自己去賣,你馬上賺一條大條錢回來因為機子貴獲利出場,你就下課了,那你也可像買房一樣,我沒欠那些我跟它耗,那你還是每月穩定獲利就是兩個選擇,所以不用到四年,就兩年我們保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