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342號上 訴 人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被上訴人 陳孟輝即打鳥特攻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複代理人 廖紜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上訴人於準備程序中原對○○○○○○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提請款單、統一發票等資料表示沒有意見,卻於準備程序終結後抗辯被上訴人請求之工程款應扣除上開○○○○○○補施作之費用,致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之工程款是否應依上開資料扣款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3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