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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上 訴 人 林詩瀚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昱溱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表明「不服原判決」,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9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法 官 林 秉 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