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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4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76號上 訴 人 張振安被上訴人 中信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愛麗訴訟代理人 林格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萬3897元,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被上訴人公司業務林格緯、○○○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向上訴人訛稱上訴人之配偶○○○生前積欠被上訴人借款共500萬元等語,致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10、11月間交付面額605萬元之支票予被上訴人以清償上開借款。惟借款不得預扣手續費,被上訴人交付上開借款預扣手續費20萬元已屬不正當,竟還就預扣手續費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共50萬3897元,被上訴人受領70萬3897元自無法律上原因等情,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萬3897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另追加請求遲延利息】並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萬38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僅媒合○○○向訴外人○○○、○○○(下稱○○○等2人)借款,所交付之借款並未預扣手續費,○○○係於收受借款後,另按借款金額百分之3至6給付介紹費予被上訴人。○○○死亡時尚積欠○○○等2人借款本金400萬元,再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共應清償700至800萬元,嗣上訴人與○○○等2人以605萬元和解,上訴人於111年10、11月間將此605萬元分次清償予○○○等2人,被上訴人再向○○○等2人取回代○○○墊付之利息,並無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上訴人前於111年10月6日與○○○等2人簽立還款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書,見原審卷第79-83頁),於111年10、11月間基於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而給付605萬元等情,為上訴人所自認(見原審卷第91頁)。依系爭協議書所載,簽立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為○○○等2人(由○○○律師代理)及上訴人,雙方係針對○○○等2人與上訴人及訴外人○○○、○○間於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81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債務達成以605萬元還款之協議,上訴人除當場交付面額20萬元之票據予○○○律師簽收外,其餘款項則約定上訴人應分次分別匯入○○○等2人指定之帳戶。足見上訴人係為解決○○○與○○○等2人間之債務,而與○○○等2人協議還款金額及方式,並簽立系爭協議書,再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給付○○○等2人605萬元甚明。該605萬元之受領人應為○○○等2人,而非被上訴人。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承前所述,上訴人係為履行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而將605萬元給付○○○等2人,該605萬元既未給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顯未因上訴人之給付而受有利益,自無構成不當得利可言。故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605萬元之其中70萬3897元本息,洵非有據。上訴人另請求通知○○○等2人到庭作證,以證明○○○取得之借款已預扣手續費云云,本院認即無必要。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70萬3897元,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追加請求上開70萬389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