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97號上 訴 人 莊媄涵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上訴人 王肇源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確認被上訴人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債權對上訴人不存在。
被上訴人不得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33號裁定,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之聲明為:⒈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原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33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債權對上訴人不存在;⒉被上訴人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於本院補充更正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裁定所載發票日民國113年4月3日、面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本票(即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對上訴人不存在;㈢被上訴人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並未變更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463條規定,核屬於第二審補充或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係透過○○○(其自稱為○○○)向實際貸與人(下稱金主)即被上訴人以支票調借50萬元,因○○○告知其金主要求伊必須另簽發及交付票面金額為80萬元之本票及借據等件,故伊於113年4月3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年月日欄僅有年欄記載「113」,月日欄空白之系爭本票,及日期及債權人姓名均空白之借據與和解書(合稱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伊並未自行或授權他人於系爭本票發票日之月日欄補填數字「4、3」(下稱系爭數字),應係遭第三人模仿伊筆跡而偽造填載完成發票日。伊交付○○○之系爭本票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票據。且伊於113年4月3日交付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予○○○後,當日隨即向○○○表示將於下星期一(即同年月8日)交換支票,○○○應歸還伊所交付之如附表三編號4支票及附表二本票等文件等語,故伊並無使○○○或其金主行使或轉讓票據權利之意,更無可能授權○○○或他人補填系爭本票發票日。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惟被上訴人或○○○均未交付伊80萬元之借款,兩造間並無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伊自得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抗辯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伊不存在。再者,伊交付之系爭本票既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伊亦未授權○○○或他人填載,而屬無效票據,被上訴人自不得享有系爭本票之權利。是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伊不存在,被上訴人亦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伊為強制執行等情,爰提起本件訴訟(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經為補充陳述後,上訴聲明如程序方面欄所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係透過朋友○○○(年籍不詳) 將原於保險箱內之現金80萬元借貸予上訴人,因上訴人未還款,○○○乃將系爭本票及借據交予伊,供伊向上訴人追償。伊所收受之系爭本票為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填載完整之本票,自非無效票據。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或並未授權他人填載發票日,應由上訴人舉證。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伊與○○○素不相識,上訴人與○○○間之對話紀錄及債權債務關係,與伊無涉,上訴人不得據以對抗伊,上訴人本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被上訴人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經原法院於113年6月11日為系爭本票裁定,被上訴人於同年6月23日據以向原法院聲請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11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上訴人依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4號停止執行事件裁定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318頁),並有系爭執行事件影卷及上開停止執行事件卷宗在案可憑,堪以認定。㈡查上訴人主張其與○○○有如附表四所示Line對話內容,業經證
人○○○於原審經提示其與上訴人間如原審卷一第75至81、89頁Line對話截圖內容時表示為其與上訴人間之對話(見原審卷一第202至203頁),被上訴人並對於甲證18之Line對話截圖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6頁),復有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其與○○○間之Line對話截圖及於本院提出之甲證18之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5至81、89頁、原審卷二第7至371頁、本院卷第191至237頁),堪以採信。
㈢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
⒈查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就系爭本票為直接前後手等語。而上訴
人前於原審雖曾主張僅知○○○係代金主為借貸,○○○就金主係稱為「公司」,借貸關係存在伊與○○○的金主之間,不能確定○○○的金主是何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5至316頁);或主張不確定與被上訴人是否直接前後手,只能主張兩造應該不是前後手關係(見原審卷一第319頁)。惟上訴人於本院已明確主張○○○之金主應為被上訴人,伊與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為直接前後手等語(見本院卷第370頁)。另被上訴人雖抗辯伊不認識○○○,上訴人係透過○○○向伊借款8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則兩造就貸與人之代理人究為○○○或○○○,所述雖有不同,然兩造於本院既均陳稱互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本件應認定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先予敘明。
⒉上訴人主張其長期有與○○○接洽以支票調借款項情事,業經證
人○○○於原審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一第202至213頁)。又上訴人另案對○○○提出重利罪告訴,○○○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3號(下稱813號)偵查案件中供稱其自112年7月25日至113年4月3日有借款給上訴人,上訴人拿支票向伊換現金等語,有上開偵訊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頁)。則上訴人主張其長期有與○○○接洽支票借款情事,堪以採信。雖○○○於原審及警詢、偵查中陳稱不認識被上訴人,伊係自行出資借款予上訴人,否認其幕後另有金主,或有借款集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2、206至207頁、本院卷第133、142頁)。惟查,依附表四編號20、39之對話內容,○○○表示:「上面的在罵 你今天真的先自己想辦法看看…」、「請你11號當天自己甲存放錢我們看到錢後另外匯給你昨天這樣 上面的沒有要給你了 請你自己過掉吧」,可見○○○幕後應有實際出資之人,其僅為出面與上訴人接洽借款之代理人。又由上訴人提出其與○○○間於113年4月2日Line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因與○○○接洽本件借款事宜之事於當日向警方報案(見本院卷第195至197頁) ;且○○○於113年4月15日有接受警詢,亦有該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再參以上訴人已對○○○提出重利罪之告訴等情,及由附表四編號43至61之Line對話內容顯示上訴人與○○○間已互出惡言,足證雙方已然交惡,○○○於警、偵訊之供述及原審之證述,其中與上訴人所述不符部分,是否果屬實情,尚非無疑,不能逕信。則○○○上開於原審及警詢、偵查中所稱其係自行出資借款予上訴人等語,與事證不符,應非實在,自不足採。
㈣上訴人有於113年4月3日交付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予○○○:
⒈上訴人主張伊於同年4月3日13時25分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
示本票及未載日期之和解書照片予○○○,嗣與○○○見面時交付如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予○○○後,隨即於同日15時10分傳送○○○:「今天只有拿50萬元*星期一換支票,請你以50萬元去加利息*要歸還我借據*本票及115萬元支票」內容,且○○○於同年4月9日13點10分對話中對上訴人表示「本票、借據、和解書都有寫,沒人詐欺你……」等情,核與上訴人提出如附表四編號34至44之Line截圖內容相符,應堪採信。
⒉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本票雖有完成記載發票日,借據日期欄
亦有填載,惟借據之債權人姓名、證號及住址(下稱債權人姓名等內容)則未填寫,有其提出之本票及借據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19頁)。又由附表四編號34之Line截圖所示傳送照片,可知上訴人傳送○○○之系爭本票發票日並未填載月日欄之系爭數字。且○○○於113年4月15日警詢中坦承上訴人有簽立交付借據、本票及和解書,可以提供給警方佐證等語,並提出本票、借據及和解書影本予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此有上開警詢筆錄(見本院卷第134、136頁),與○○○所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之月日欄未載系爭數字之系爭本票、日期欄及債權人欄均未記載之借據與和解書影本附於813號偵卷可憑(見813號偵卷㈠第73至79頁)。○○○於813號偵查案件114年1月15日偵訊中時亦供稱上訴人除有開支票外,並有開80萬元本票;並稱上訴人另有寫和解書等語,並有該偵訊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頁)。經核,○○○於警詢中提出之證物與上訴人所述內容相符,可證上訴人交付○○○之系爭本票發票日未填載月日之系爭數字,及借據及和解書之日期欄及債權人姓名等內容均未填載等情,亦足認上訴人就同一筆借款,非僅有交付支票,亦再交付系爭本票,及借據及和解書予○○○。○○○於原審114年3月21日作證時雖未承認上訴人有交付系爭本票、借據及和解書,亦否認上訴人於借款時會開立本票等情(見原審卷一第202至203、210頁)。
惟查,○○○於113年4月15日警詢中即坦承上訴人有簽立交付借據、本票及和解書等語,並提供給警方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本票、日期欄及債權人欄均空白之借據及和解書影本等件,再審酌○○○傳送上訴人如附表四編號43所示內容,足見○○○於原審作證時否認上訴人有交付系爭本票、借據等情顯不實在,其此部分證述,並非可採,應以其於警詢上開坦承之內容,為屬可採。
㈤上訴人係透過○○○向其金主以支票調借50萬元,上訴人除已交
付如附表三編號4之支票予○○○,另於113年4月3日交付如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予○○○,然上訴人並未授權○○○或他人補填完成系爭本票之發票日:
⒈上訴人主張伊先前透過○○○調現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支
票即將於113年4月3日屆期,伊為調度資金以兌付上開票款,再自同年3月29日起透過○○○向其金主借款50萬元,伊已先交付如附表三編號4之115萬元支票予○○○,嗣伊再依○○○轉告上面之金主要求,而於同年4月3日13時25分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及未載日期之和解書照片予○○○,嗣與○○○見面時交付如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予○○○後,隨即於同日15時10分傳送○○○:「今天只有拿50萬元*星期一換支票,請你以50萬元去加利息*要歸還我借據*本票及115萬元支票」內容,核與上訴人提出如附表四編號1至44之Line截圖內容相符,應堪採信。至於○○○於原審及警詢、偵查中雖陳稱上訴人係向其調借80萬元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02至212頁、本院卷第13
3、135、142至143、151頁),惟核與附表四編號1至44之Line截圖內容不符,尚非可信。⒉上訴人主張依伊與○○○間之借款習慣,如有簽立借據、本票,
通常不會押日期等語,並提出112年10月25日Line對話紀錄中傳送之30萬元借據、同額本票照片(見原審卷一第87頁)為證。查○○○在原審114年3月21日證稱上訴人於112年10月25日(該日筆錄誤載為112年12月25日)有傳如上開Line截圖所示30萬元之本票及借據予伊,且表示該30萬本票有還給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203頁);並證稱上訴人所傳上開30萬元本票及借據,是由伊準備給上訴人之網路上範本;之前其有印30萬元本票及30萬元借據給上訴人簽名,其或上訴人都不會寫日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6、211頁) 。再核對上訴人傳給○○○上開截圖所示之30萬元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借據亦未填載日期及債權人姓名等內容(見原審卷一第87頁)。則證人○○○既證稱其與上訴人就本票及借據均不會寫日期,足見○○○明知上訴人交付該30萬元本票及借據,並未授權其補填日期。又核對○○○於警詢中所提出80萬元之系爭本票及借據之格式(見813號偵卷㈠第75至77頁),與前述30萬元本票及借據(見原審卷一第87頁) 之文書格式均屬相同,足認該80萬元之系爭本票及借據亦屬○○○提供予上訴人並要求上訴人出具者,則上訴人主張依上訴人與○○○之借款習慣,如有簽立借據、本票,通常不會壓日期等語,應屬可信。
⒊又由附表四編號27、34、35至38之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除
已交付附表三編號4之115萬元支票外,再依○○○要求於113年4月3日13時25分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及和解書予○○○,嗣與○○○見面時交付如附表二本票等文件後,○○○於同日15時4分傳送如附表四編號36之對話即稱:「4/11。80萬。4/8換票80萬元」,上訴人隨即於同日15時10分傳送附表四編號37內容予○○○,可見上訴人一再向○○○強調該115萬元支票僅係暫時擔保性質,下星期一即同年4月8日將另行換支票;並強調星期一換票,○○○須歸還本票、借據及115萬元支票等語,而○○○亦知悉上訴人欲以換票方式處理。則上訴人既於交付系爭本票後隨即要求○○○於下星期一即同年月8日將上開本票、借據歸還,上訴人主張其並無可能授權他人填寫本票發票日,應屬可信。⒋綜上,上訴人透過○○○向其金主調借上開50萬元時,雖有依○○
○要求而交付附表二本票等文件予○○○,惟隨即強調僅係暫時供擔保之用,下星期一(即同年4月8日)將換票,○○○應返還115萬元支票、系爭本票及借據等語,且○○○於原審證稱其與上訴人就本票及借據均不會寫日期等語。由上開各節,可證上訴人及○○○均知悉上訴人交付之系爭本票僅屬暫時擔保之用,無使○○○或其金主行使或轉讓本票權利之意,亦無授權○○○或他人補填完成發票日之意。是上訴人主張其並未授權○○○或他人補填發票日,應屬可採。㈥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係透過○○○向伊借款80萬元,伊經由○○
○交付80萬元予上訴人,因上訴人未依約清償,故○○○將系爭本票及借據交付伊,伊取得系爭本票時,發票日之記載並無欠缺,自為有效票據,又伊不認識○○○,上訴人與○○○間之事項與伊無涉,上訴人不得據其與○○○間之對話內容及相關事項對抗伊,且系爭本票除發票日以外之其他必要記載事項一應俱全,上訴人還在發票日欄「年」的部分蓋了指印,是上訴人就所稱未授權他人填載發票日應負舉證之責等語。惟查:
⒈被上訴人自稱本件審理期間,伊有試著聯絡○○○,但他都沒有
回伊,伊還在尋找○○○,還沒有找到等語,而○○○於原審證稱沒有聽過○○○這個人(見原審卷一第205頁),則實際上是否確有被上訴人所稱○○○其人,顯非無疑。然上訴人確有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本票照片及交付該內容系爭本票予○○○,○○○亦於警方調查中提供如附表二本票等件影本,可證上訴人確係將該本票交付○○○。又○○○於偵訊中供稱:上訴人有拿115萬元支票給伊,只有最後一筆115萬那張支票沒有兌現,這筆債權伊已經轉賣給別人了;(問:上訴人除了開支票外,有無開本票?)有,80萬元,但連本票的債權伊也賣掉了等語,有偵訊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頁)。
雖○○○所稱將上開債權賣掉乙節,是否屬實,尚難逕信,然兩造於本件既均不爭執互為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且被上訴人陳稱○○○係於伊聲請本票裁定(即113年5月7日)的前二、三天告知上訴人無法還款並交付伊系爭本票及借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至38頁),則被上訴人自稱取得系爭本票及借據之日期,尚在○○○於113年4月15日警詢時提出附表二本票等文件影本予警方之後;本件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確有被上訴人所指○○○其人之存在。堪認被上訴人應係自○○○處取得系爭本票,且應認○○○係代理被上訴人收受系本票之代理人,被上訴人抗辯其與○○○無涉,上訴人不得據其與○○○間之對話內容及相關事項對抗伊云云,應不足採。⒉被上訴人雖援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號、105年度台
簡上字第24號判決意旨,抗辯系爭本票既有上訴人本人簽名,而上訴人對於發票日否認由自己填寫或授權他人填寫,此屬於變態事實,應由發票人即上訴人就上情負舉證責任;且系爭本票除發票日以外之其他必要記載事項一應俱全,且上訴人還在發票年的部分蓋了指印,可見上訴人當時確實有交付系爭本票以供擔保流通之意,故縱使該月日並非上訴人所填寫,仍可認上訴人有授權填寫之意等語。惟查,依本院前述認定之事實,兩造均不爭執互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且○○○為被上訴人之代理人,○○○自上訴人處取得系爭本票時發票日並未填載完成,○○○亦明知上訴人並未授權其或他人填載系爭本票發票日,即並無使系爭本票完成發票日記載之意。則被上訴人自不得以上訴人與○○○間事項與伊無涉而為抗辯。
㈦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本票當然無效。查上訴人業已證明其交付之系爭本票發票日之月日欄並未填載,且其並未自行或授權他人補填完成發票日之記載。而經本院詢問被上訴人有無抗辯系爭本票為上訴人自行補填發票日完成,或上訴人有授權他人補填發票日完成?被上訴人則表示並未抗辯授權與否,僅抗辯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本票時發票日已填載完成,不知道是何人填載完成,且亦不聲請鑑定筆跡等語(見本院卷第49、171至172、370頁)。則被上訴人並未就系爭本票發票日之記載為真正負舉證之責,本件應認上訴人透過○○○向其金主即被上訴人借款時所交付之系爭本票之發票日不完整,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係屬無效之票據,被上訴人即不得享有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據此,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持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上訴人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已依系爭本票聲請系爭本票裁定,惟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對上訴人既無本票債權存在,上訴人據此請求法院宣告被上訴人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持系爭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及被上訴人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其為強制執行,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主文第2至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附表一: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載發票日 到期日 卷證出處 上訴人 80萬元 000年0月0日 (未記載) 原審卷一第117頁
附表二: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載發票日 到期日 卷證出處 上訴人 80萬元 000年 月 日 (未記載) 原審卷一第83頁
附表三:
編號 發票人 票號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上訴人 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 51萬5,000元 原審卷一第73頁 2 同上 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 16萬元 同上 3 同上 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 10萬6,000元 同上 編號1~3,合計 78萬1,000元 4 同上 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 115萬元 原審卷一第111頁
附表四(上訴人與○○○之Line對話):
編號 日期 時點 發→受 內容 卷證出處 1 113.3.29 (週五) 09:37 莊→陳 今天你幫我實拿50萬元我才夠啊 原審卷二第259頁 2 113.3.29 15:01 莊→陳 星期一換支票 原審卷二第263頁 3 113.3.29 15:05 莊→陳 傳送附表三編號1至3之支票 原審卷二第263至265頁 4 113.3.29 15:08 莊→陳 兩段語音對話 原審卷一第75頁(原審卷二第265頁同) 5 113.3.29 15:46 莊→陳 今天只有拿45萬元現金為何70萬元 同上(本院卷第191頁同) 6 113.3.29 15:48 陳→莊 【未接來電】 同上 7 113.3.29 15:49 陳→莊 姊姊跟上次一樣50,到時候到票我會幫你準備15 同上 8 113.4.1 (週一) 11:25 陳→莊 今天幾點換票姊姊 同上 9 113.4.1 14:07 莊→陳 約3點準時好嗎 本院卷第191頁 10 113.4.1 15:12 陳→莊 3:40到 本院卷第191頁 11 113.4.1 15:13 莊→陳 銀行都關了*快啦!我先在裡面等你 本院卷第191頁 12 113.4.1 15:21 陳→莊 票4/3號70萬先開好 沒先開好拿票 我沒辦法給你3張喔 先跟你說一下 同上 13 113.4.2. (週二) 10:17 莊→陳 12點要準時喔……請你一定要拿3張支票過來 本院卷第193頁 14 113.4.2. 10:18 陳→莊 好 同上 15 113.4.2. (週二) 13:02 莊→陳 你如果沒有歸還支票要害我*就警察局見 本院卷第193頁 16 113.4.2. (週二) 13:15 莊→陳 你如果代收支票就是你背信詐欺高利!3樣都符合!你害我信用不良*你要賠償我所有的損失 本院卷第193頁 17 113.4.2. 16:36 莊→陳 請你告訴我,明天你要如何處理! 原審卷一第77頁(本院卷第199頁同) 18 113.4.2. 17:07 陳→莊 你準備70阿 其他多的我不會拿… 同上 19 113.4.2. 18:04 陳→莊 要幫忙你 就是開新的票吧 本院卷第199頁 20 113.4.3. 10:30 陳→莊 上面的在罵 你今天真的先自己想辦法看看… 原審卷一第79頁(本院卷第203頁同) 21 113.4.3. 10:34 陳→莊 你自己準備 同上 22 113.4.3. 10:36 莊→陳 真的我只有15萬元 同上 23 113.4.3. 11:56 陳→莊 你準備多少了 本院卷第203頁 24 113.4.3. 11:56 莊→陳 20萬 同上 25 113.4.3. 11:57 陳→莊 你至少要有30 努力一下 同上 26 113.4.3. 12:09 陳→莊 導航12:45到銀行 同上 27 113.4.3. 12:11 莊→陳 我先115萬元支票給你壓著*等過支票我去領支票後* 下週一你來跟我換支票喔! 原審卷一第79頁(本院卷第203、205頁同) 28 113.4.3. 12:12 莊→陳 【傳送發票日112年12月30日115萬元支票照片】 本院卷第205頁 29 113.4.3. 12:36 莊→陳 我在屈呈式旁 本院卷第205頁 30 113.4.3. 12:39 莊→陳 等一下快一點處理*我去存錢轉帳*賴給你我轉775000元*所以你要幫我57萬元*從中的七萬元是你要還我的*50萬元是您要幫我過支票! 本院卷第205頁 31 113.4.3. 13:03 莊→陳 【語音通話結束】 同上 32 113.4.3. 13:06 陳→莊 【語音通話結束】 同上 33 113.4.3. 13:18 莊→陳 【傳送115萬元支票之照片】【發票日改為113年4月10日,如附表三編號4支票】 同上 34 113.4.3. 13:25 莊→陳 【傳送系爭未載月日系爭數字本票、未載日期和解書、系爭未載月日本票之照片】 【本票照片傳2次】 本院卷第205至207頁 35 113.4.3. 14:57 陳→莊 馬上到 在臨櫃領錢了 本院卷第209頁 36 113.4.3. 15:04 陳→莊 4/11。80萬。4/8換票80萬 本院卷第209頁 37 113.4.3. 15:10 莊→陳 今天只有拿50萬元*星期一換支票,請你以50萬元去加利息*要歸還我借據*本票及115萬元支票 本院卷第209至211頁 註:113.4.3.為星期三,翌日即113.4.4.為清明連假首日,113.4.8.為星期一上班日 38 113.4.8 (週一) 12:20 陳→莊 姊姊你票開4/11。80萬 我等等直接拿你的東西給你拿票走這樣… 本院卷第211頁 39 113.4.9.(週二) 08:45 陳→莊 請你11號當天自己甲存放錢我們看到錢後另外匯給你昨天這樣 上面的沒有要給你了 請你自己過掉吧 本院卷第221頁 40 113.4.9. 08:46 莊→陳 115萬都是多的 同上 41 113.4.9. 09:11 陳→莊 裡面有80萬你自己準備另外35萬會拿給你 同上 42 113.4.9. 09:33 陳→莊 確定看到錢都進去後 錢確定到位 會再給你 所以你自己先準備115吧 同上 43 113.4.9. 13:10 陳→莊 本票 借據 和解書 都有寫 沒人詐欺你 … 本院卷第22 3頁 44 113.4.9. 13:15 莊→陳 你害我信用不良*我都會跟你求償*還有你逼我開立本票借款及和解書!還有好幾欠你都沒還給我* 沒關係我都會舉證! 本院卷第223頁 45 113.4.9. 13:17 陳→莊 沒人逼你是你一直拜託借你錢的 也沒人騙你… 本院卷第223頁 46 113.4.9. 22:43 陳→莊 各說各話… 反正我也會告你詐欺 和解書本票借據我會提供 就這樣 本院卷第225頁 47 113.4.10(週三) 10:27 莊→陳 這個支票已經過支票* 你們壓支票要還我的! 本院卷第229頁 48 113.4.10 10:29 陳→莊 放心 票一定會存 本院卷第229頁 49 113.6.3.(週一) 10:41 陳→莊 80萬 原審卷二第345頁 50 113.6.3. 11:23 莊→陳 我沒欠你80萬元 *這你清楚的 原審卷二第345頁 51 113.6.3. 11:25 陳→莊 你事實就是拿80萬 看你囉 如果不願意 反正我們律師也已經提告了。 原審卷二第345頁 52 113.6.3. 13:26 陳→莊 本票你有寫給我了呀 我已經有請律師提 告了 你錢先還我吧 原審卷二第349頁 53 113.6.17(週一) 09:22 莊→陳 你也賺了我好多錢*大家各退一步,40萬元給你我們和解,所有本票支票全歸還給 我可以嗎? 原審卷一第285頁 (此僅文字檔) 54 113.6.17 09:42 陳→莊 那就繼續給律師處理吧 你惡意詐欺 我們也有提告 原審卷一第286頁 (此僅文字檔) 55 113.6.17 22:43 莊→陳 【傳送新北地院112度簡上字第206號判決第1頁之照片】 原審卷二第357頁 56 113.7.30(週二) 17:01 莊→陳 你可以不要在玩我嗎 ?我們可以盡快和解 你將本票支票全部歸還給我好嗎? 原審卷一第89頁 57 113.7.30 17:03 陳→莊 你看什麼時候80萬阿 原審卷一第89頁 58 113.7.30 17:08 莊→陳 你到我律師事務所處理可以嗎? 原審卷一第89頁 59 113.7.30 17:09 陳→莊 你80萬拿給我 我東西就會拿給你了 原審卷一第89頁 60 113.7.30 17:10 莊→陳 律師會撤銷法院所有訴訟,包涵你這次將本票交給王肇源扣押我案件全部撤銷! 原審卷二第363頁 61 113.7.30 17:11 陳→莊 【就上一則,按「回覆」】蛤 原審卷二第363頁 上開期間之對話內容詳如原審卷一第75至81、89頁、原審卷二第7至371頁,本院卷第191至237頁:本附表僅係節錄其中相關對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