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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427號上 訴 人 呂寳珠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盧世庭律師

吳宗澤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被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