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上 訴 人 陳聰能被上訴人 熊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宇峰 臺中市○區○○○○街000號21樓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115年1月12日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法 官 林 秉 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