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上 訴 人 高健祐視同上訴人 高清山

高清發

高三郎

高清溪

高清富高清桂高妙善吳美芬王玉惠高靖雯高靖庭高偉程高陳瑞姿高興高玄高嘉偉高輝高佩憶高禎遠

高惠玲高儷珍白金蓮白金梅白淞元

柯鬢高文良高玉樹

高秉聖

高秋燕陳金玉

白育如白亞平白佩蘭陳焙約(白美及陳焙煌之承受訴訟人)

余慧娟(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余蕙婷(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余威德(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余威侖(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宜均(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秀(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貞(白美及陳焙煌之承受訴訟人)

許建裕(許白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芊(許白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白義夫(高珠、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瑞燦(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素琴(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傑霖(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佩晴(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高玉霞(李榮豊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廖明邦

張美玲吳冠姍上列當事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李榮豊於民國115年3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李高玉霞固已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其承受訴訟,惟迄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李榮豊所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被上訴人廖明邦、張美玲、吳冠姍亦未請求上開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依法尚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