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上 訴 人 高健祐視同上訴人 高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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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惠玲高儷珍白金蓮白金梅白淞元
柯鬢高文良高玉樹
高秉聖
高秋燕陳金玉
白育如白亞平白佩蘭陳焙約(白美及陳焙煌之承受訴訟人)
余慧娟(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余蕙婷(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余威德(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余威侖(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宜均(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秀(白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貞(白美及陳焙煌之承受訴訟人)
許建裕(許白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芊(許白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白義夫(高珠、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瑞燦(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素琴(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傑霖(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白佩晴(白陳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高玉霞(李榮豊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廖明邦
張美玲吳冠姍上列當事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李榮豊於民國115年3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李高玉霞固已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其承受訴訟,惟迄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李榮豊所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被上訴人廖明邦、張美玲、吳冠姍亦未請求上開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依法尚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