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 楊紫煉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萬2068元。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請求確認耕地租佃關係存否之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固免徵裁判費,惟既屬財產權之訴訟,其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再按因租賃權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裁定參照)。
二、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中之509平方公尺(下稱甲耕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中之6353平方公尺(下稱乙耕地;與甲耕地合稱系爭耕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核係因租賃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耕地6年租金之總額為準。而系爭租約約定甲耕地租金為每年稻穀35公斤、乙耕地為每年稻穀589公斤,合計624公斤(原審卷一第139頁),又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12年8月10日,依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公告112年8月10日臺中市稻穀價格為每百公斤2,192元即每公斤21.92元(見農糧署糧價查詢資料表,本院卷第111頁)計算,6年之租金為8萬2068元(624x21.92×6=82,068,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萬2068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