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 楊紫煉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尚待核定,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