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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崔淑英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上訴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訴訟代理人 徐敬雯

王博毅林柏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就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主張其中第5條至第20條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構成契約內容等語。惟其於民國115年3月1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三狀主張系爭契約因違反系爭規定,而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等語。則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何,尚有不明。另若系爭契約條款均不構成契約內容,則兩造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亦有查明之必要。是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