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張樞圭訴訟代理人 張世雋
楊榮富律師複 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視同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視同上訴人 楊高榮
楊武連林崇億張耀澤張元信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視同上訴人 楊惠玫
林春鑾巫文傑張元錦尤博民尤博弘尤惠英楊羅美雪廖亨陳麗華張建叁林洪素眞楊泰億巫國想被 上訴 人 曾鴻三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江彥儀律師受 告知 人 廖得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