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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張樞圭訴訟代理人 張世雋

楊榮富律師複 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視同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視同上訴人 楊高榮

楊武連林崇億張耀澤張元信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視同上訴人 楊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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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彥儀律師受 告知 人 廖得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