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27號上 訴 人 游美惠
游陳賀游美靜賴家榆(即游建城之承受訴訟人)
游國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被上訴人 游琳萱(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游佳靜(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游育銘(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游新傑(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柯游善竺(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吳士龍(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吳婉如(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游麗寬(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游麗鳳(兼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吳俊毅(即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吳承祐(即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吳佩錡(即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吳雅惠(即游秀蓮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安游柯素娥游新豪游新民游月霞游琇伃游曹寶猜游哲嘉游勝嘉游美如游美締游美意游秀微余國隆林游菎
李文平
李淑蓁李美麗李美惠曹游幼賴菓賴廷浩賴天志賴天偉賴淑妹賴淑君
賴游秀枝游明莉追加被告 游志鏞
游寶莉游依紜
游雅薇游蔡千代游東彬游東盛游東一
游雅君游欵游名弘游志弘游芳亭
游裕權游靖鈺游雅惠游文祺游文顯魏游玉曹游戍張游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因上訴人主張本件買賣契約標的之土地面積比例,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