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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67號上 訴 人 謝文源(謝參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3日內向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所謂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等,此觀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規定可明。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審判決系爭土地應予合併分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應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將系爭土地分割如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8月5日二土測字第1147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見本院卷二第83頁)。經本院囑託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大中事務所)鑑定上訴人方案共有人間應補償之金額,初勘鑑定費為新臺幣1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73),惟上訴人迄未繳納鑑定費用,並表示不願繳納鑑定費(見本院卷二第25頁),致無法進行鑑價。該鑑定費係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預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向大中事務所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