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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290號上 訴 人 黃松崑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被 上訴人 黃松琳訴訟代理人 鄭慧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兄即被上訴人於民國000年2月25日18時許,在其住處即門牌號碼○○縣○○鎮○○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時間合稱系爭時地),徒手毆打伊,致伊受有左側眼眶挫傷(下稱系爭傷勢),被上訴人所為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伊因被上訴人上開侵權行為,受有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擇一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於系爭時地毆打上訴人,上訴人當日飲酒駕車至系爭房屋前三合院(下稱前庭)內後長按喇叭,下車後即出言恫嚇,並於酒醉情況下強行進入系爭房屋,其系爭傷勢應係走路不穩自行跌倒撞到椅子所致。上訴人固曾對伊聲請獲核發原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號暫時保護令,然嗣原法院已以113年度家護字第000號裁定駁回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兩造為兄弟關係,上訴人於000年0月25日18時許曾駕車至

被上訴人之系爭房屋前庭,其後有下車並短暫進入系爭房屋,嗣其於同日18時55分至○○○○醫療社團法人○○○○醫院(下稱○○醫院)驗傷,經該院診斷其受有系爭傷勢,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所提出○○醫院出具之受理家庭暴力驗傷診斷書(下稱系爭診斷書)可證(見原審卷第19至20頁),並應堪採信。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固分別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其系爭傷勢係因被上訴人以手毆打所致,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㈢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其於000年0月25日18時55分就診而經○○醫院開立

之系爭診斷書記載其「左側眼眶挫傷」,固有系爭診斷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9至20頁),惟該診斷書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前往驗傷當時,左側眼眶確受有挫傷之傷勢。又○○醫院函附之當日病歷上雖記載「主訴被哥哥徒手毆打」(見原審卷第285至301頁),惟該內容為上訴人自行向醫師所為陳述,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傷勢為被上訴人毆打所致。⒉被上訴人就兩造當日發生爭執情事,另案聲請對上訴人核發

家庭暴力通常保護令,經原法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號(下稱83號)事件受理,該案卷內附有被上訴人所提供其屋外監視器影像之光碟(置於83號事件限制閱覽卷宗第5頁附件袋,下稱系爭光碟)。原審於000年0月5日當庭勘驗系爭光碟之檔案影像畫面結果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兩造當庭對上開勘驗結果均表示無意見,有當日筆錄(見原審卷第174頁至181頁)附卷可憑。上訴人雖主張其係於附表一所示資料夾編號3和編號4之間檔案時間「00:59至01:02」進入系爭房屋內之時遭到被上訴人毆打,其因而從門內後倒退出門外云云(見本院卷第121頁)。惟查,依勘驗結果之附表一內容,至多可知該3秒內上訴人有進入系爭房屋,嗣倒退出門外,惟因上開光碟內檔案均未拍攝到上訴人進入系爭房屋內情況,亦未拍攝到被上訴人徒手毆打上訴人之行為,則由上開光碟所示拍攝影像尚無法判斷上訴人之系爭傷勢是否遭被上訴人毆打所致。

⒊衡以眼睛為人體易受傷及易感疼痛之部位,若上訴人當時確

遭被上訴人毆打而旋即退出被上訴人住處,則上訴人於遭毆打之當下,應會表現出痛苦、疼痛等表情、輕撫或摀住受傷之部位,並有其他異常之反應,惟依上開勘驗結果之影像內容,上訴人於退出系爭房屋時,並無撫摸眼睛或露出任何疼痛之表情或跡證,與一般遭毆打之被害人常見之舉措有所不同,則上訴人指遭被上訴人毆打乙節,是否屬實,尚有可疑。

⒋再者,上訴人於000年0月25日18時許飲酒駕車至系爭房屋前

庭內,嗣警方接獲報案到場,而於同日18時2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5毫克,而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乙節,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77號作成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420號處分書為駁回再議之處分,此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7至199頁、第207頁),足證上訴人當時係飲酒駕車至系爭房地,且經警施測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5毫克。⒌又查,依00號事件法官勘驗系爭光碟之結果,可知上訴人當

日駕車進入系爭房屋前庭內,開始4次長按喇叭,此有00號卷第147頁之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61頁)。且上訴人當時下車後開始叫囂「ㄟ轟幹逆尬林北出來」(台語,下同)、「ㄟ轟幹逆尬林北出惦惦」,(其後有撥打電話報案聲)、「來!儘管來!同款阿爸阿母生的囝仔,隨便你打」、「來!再打!再打!再打!再打!再打!再打!你有本事你再打!」,被上訴人則表示「我都沒打你!我都沒打你!這次你中鏢了齁!我那個(意即監視器鏡頭)放那邊你都沒看見?」、「我沒打你喔!」等語,上訴人復稱「沒關係你都沒打我,你都沒打我,OK,咖小」,被上訴人即回應「你這個人怎麼可以那麼邱條(囂張)?」,上訴人則稱「你現在是在講你還講我?你以為你排第三的……(中間胡言亂語收音不清楚),來!再出來!來!我站在這邊給你打!」,其後上訴人雖稱「我黃松崑!你剛剛槌我這裡一下,我眼眶瘀青了」,但被上訴人隨即回應「我沒打你!你不要在那邊亂講」,上訴人則稱「沒關係,沒關係,我今天就是故意回來惹你,你傻傻的」,此有00號卷第107至108頁內所附○○○○○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製作之錄音譯文(下稱系爭譯文)可憑(見原審卷第163至164頁)。且經原審於000年0月5日當庭勘驗上開光碟「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MP4」至「12.MP4」影片檔聲音部分與83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系爭譯文18:05:58至18:16:52內容大致相符,亦有當日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81頁)。可見上訴人當日喝醉酒後,駕車前往被上訴人住處對被上訴人挑釁,雖過程中上訴人聲稱有遭被上訴人打,致其眼眶瘀青,但被上訴人隨即回復表示其未打上訴人,且上訴人亦自稱「我今天就是故意回來惹你,你傻傻的」等語,自難僅憑錄音之譯文片段顯示上訴人有聲稱其遭被上訴人毆打,即認為被上訴人有徒手毆打上訴人左眼之行為。

⒍另證人即被上訴人配偶○○○於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7號案

件偵查中證稱:其當時在家中電話機旁,上訴人在門外一直按喇叭,並直接跑進其家中,因上訴人有喝酒,欲揮拳毆打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見狀閃避,上訴人即因酒醉自行摔倒撞到椅子扶手而受傷,被上訴人並無動手毆打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49頁)。惟上訴人主張鄭慧凱在00號事件於000年4月8日訊問時並未表示上訴人自己撞到;嗣○○○於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77號案件中係證稱:上訴人進到家裡後,上訴人很醉,搖搖晃晃的,上訴人就動手揮向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閃開,上訴人往前彎下去,但沒有整個摔倒等語(見原審卷第193至194頁),可見並無上訴人自行跌倒之事,被上訴人所辯應不可採等語。而鄭慧凱於本院以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地位陳稱:庭上因為緊張所以沒有講到撞到,因為伊坐的角度,上訴人跌倒有沒有撞到伊沒看到,上訴人自己講他撞到,因為伊的角度看,他就是有跌下去,因為酒醉的人跟正常人的肢體不一樣,伊的角度看,他是有跌倒,有沒有撞到伊沒看到;其後又稱:上訴人有撞下去,有撞倒椅子扶手,伊不曉得是撞到什麼地方,他就這樣撞下去,伊在他背後,他就是在椅子的地方跌下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0、51頁)。雖上訴人否認其曾自稱有撞到等語,且鄭慧凱歷次所述尚有部分細節互核未盡相符,其所證述內容是否真實可採,尚非無疑。惟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仍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本件尚不能以被上訴人之陳述或其證人之證述有所不符,即反推上訴人之主張為可採信。⒎上訴人就本件主張之事實雖曾聲請原法院對被上訴人核發113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號暫時保護令,然上訴人另案對被上訴人提起傷害刑事告訴,經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77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中高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537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上訴人不服向原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亦經該院113年度聲自第32號刑事裁定聲請駁回。上訴人再基於同一事實,另提起傷害刑事告訴,亦經南投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7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中高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095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有上開處分書、裁定等件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91至195、201至205、257至263、247至251、279至283頁)。

則本件尚難僅因原法院曾核發113年度暫家護字第65號暫時保護令,即得認定被上訴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上訴人。

㈣綜上,上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於系爭時地

毆打上訴人致其受有系爭傷勢。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其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65萬元,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一:

勘驗標的:原法院000年度家護字第00號卷第5頁光碟(下同),資料夾「侵入住宅」,檔名「○○○○00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3至00:08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19:13至18:19:19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進入位於○○縣○○鎮○○巷00○0號之被上訴人住家前庭。 2 00:11至00:14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19:22至18:19:25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倒退移動車輛後向前行駛。 3 00:51至00:59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20:02至18:20:10被上訴人住家鐵門開啟,上訴人向鐵門方向走去,經鐵門第一次進入被上訴人住家。 4 01:02至01:15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20:13至18:20:26上訴人由被上訴人住家鐵門退後離開被上訴人住家,後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來回走動。 5 01:16至01:21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20:27至18:20:32上訴人向鐵門方向走去,經鐵門第二次進入被上訴人住家。 6 02:06至02:20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21:17至18:21:31上訴人經鐵門離開被上訴人住家,並轉身向屋內人員對話短暫停留於鐵門門口,後向被上訴人住家前庭方向移動。 7 02:21至02:26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年00月25日星期日18:21:32至18:21:34一名女子將被上訴人住家鐵門關上,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住家前庭方向移動。附表二: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0至00:45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05:13至18:05:58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自畫面左側柏油道路,左轉進入位於○○縣○○鎮○○巷00○0號之被上訴人住家前庭,並直行經過鏡頭前方。 2 00:46至00:51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05:59至18:06:04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進入被上訴人住家前庭後,直行經過鏡頭前方。 3 00:52至00:59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06:05至18:06:12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於前庭空地處左轉,後倒退車輛再左轉前進。附表三: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0至00:23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06:13至18:06:36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空地處左轉並急煞車輛,向後倒退車輛後再左轉前進,將車輛停放於前庭空地處。 2 00:24至00:38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06:37至18:06:51上訴人開啟駕駛座側之車門下車,並向被上訴人住家方向走去。 3 00:54至00:57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07:07至18:07:10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走動。附表四: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5至00:18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1:19至18:11:32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向畫面左側走動。 2 00:19至00:31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1:33至18:11:45上訴人站立於前庭中央,向鏡頭方向揮舞手臂。 3 00:54至00:57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2:07至18:12:10上訴人持續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來回走動。附表五: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6至00:39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2:21至18:12:52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將右手指向自己的眼睛,並多次揮舞手臂。 2 00:55至00:59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3:09至18:13:13上訴人持續停留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附表六: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0至00:24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3:13至18:13:37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將右手指向自己的眼睛,並多次揮舞手臂。 2 00:34至00:44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3:48至18:13:58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住家處移動,後於前庭處來回走動。附表七: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 」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7至00:18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5:21至18:15:32上訴人向車輛方向走去,後打開駕駛座側之車門,側身查看後關上車門。附表八: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31至00:35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6:45至18:16:49警車行駛於左側柏油道路,並將警車停放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外之道路。 2 00:36至00:42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6:50至18:16:56上訴人向警車方向走動。 3 00:43至00:51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6:51至18:17:05兩名警員離開警車往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走去,上訴人停留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 4 00:52至00:59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7:06至18:17:13被上訴人向警察及上訴人方向移動,兩名警察、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一名女子均站立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附表九:

勘驗標的:資料夾「案發經過(含酒駕及譯文)」,檔名「00.○○0」影片檔勘驗畫面內容 編號 時間 勘驗結果 1 00:00至00:16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7:13至18:17:29兩名警察、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一名女子站立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進行對話。 2 00:17至00:41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7:30至18:17:55被上訴人離開住家前庭,兩名警察、上訴人持續站立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進行對話。 3 00:42至00:59 畫面左上角時間為0000/00/25 18:17:56至18:18:13穿著白衣之男子與兩名警察、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住家前庭處進行對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