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04號上 訴 人 林弘青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春盛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0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313元。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卷第229頁送達證書)。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5至239頁),是本件上訴第三審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