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江嫣紅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明儀律師被 上訴 人 黃江淑娟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柏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