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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28號上 訴 人 廖鐘謀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被上訴人 邱西鋒(兼邱榮發之承當訴訟人)

詹文期詹政國(兼莊美華、詹坤學之承當訴訟人)邱西政邱榮哲詹守仁詹義夫詹慶忠詹慶黃詹慶堂邱益民邱榮德邱榮昌邱洪玉霞邱鉦權(兼邱榮發之承當訴訟人)詹詠棋張睿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莊雅婷訴訟代理人 張憲璋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法 官 林 秉 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