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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3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385號上 訴 人 劉光華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卓翠雲複 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1項如附表三編號欄所示,應更正如同表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變更為史順文,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9、103至104頁),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國有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各為政戰局、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管理,詎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房屋、鐵皮雨遮及庭院圍牆(坐落位置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下合稱系爭房屋)及庭院(坐落位置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所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下稱遭占用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將遭占用土地返還給伊。又上訴人無權占有使用遭占用土地,侵害伊之權益,並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不當得利(下稱系爭不當得利)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營區之土地,系爭房屋起造人即訴外人○○○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之原眷戶,而屬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未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給予違占建戶拆遷補償等法定權益前,伊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拆除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將遭占用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命上訴人給付系爭不當得利之判決、假執行宣告均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㈠系爭房屋原為○○○於67年間出資興建,輾轉由上訴人於110年9

月8日繼承取得,其坐落於國有之系爭土地(各別管理人如附表一「管理人」欄所示),具體占有位置即為遭占用土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之不爭執事項【下稱不爭執事項】⒈、⒊、⒋),堪信為真正。

㈡系爭房屋並無坐落於系爭土地之合法正當權源,被上訴人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將遭占用土地返還被上訴人,為有理由(兩造簡化協議之爭點【見本院卷第129頁,下稱爭點】⒈、⒉):

⒈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

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自應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先例同此意旨)。又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自承無占有遭占用土地之權源(見本院卷第181頁),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並將遭占用土地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部分返還政戰局、同表編號11、12、16所示部分返還國產署,均屬有據。

⒉眷改條例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

效益,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為立法目的(該條例第1條參照)。針對眷改條例所定違占建戶資格者,依該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雖得給予拆遷補償,惟其仍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6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惟未對主管機關設有「須先踐行配舍或補償程序始得要求搬遷或拆遷」之限制,則違占建戶依眷改條例享有之前揭公法上權益,與其私法上所負拆遷或搬遷義務,係屬二事,各該恩給措施不得作為違占建戶拒絕返還土地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判決同此意旨)。準此,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未依眷改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對其為補償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拆除系爭房屋及返還遭占用土地云云,顯屬無稽。至系爭建物究否為違占建戶,僅與眷改條例所定之補償有關,與上訴人應負返還土地義務無涉,附此敘明。

㈢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就無權使用遭占用土地給付系爭不當得利,為有理由(爭點⒊):

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先例同此意旨)。被上訴人既為系爭土地管理機關,而上訴人無權占有遭占用土地,自應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

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年息10%為限;第97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區,原為公館新村即國軍老舊眷村之部分,附近有傳統市場、臺中市原住民族文化館、原住民族生態公園,且對外交通方式主要仰賴客運、公車等節,有系爭土地周遭GOOGLE電子地圖擷圖可參(見原審卷一第45頁),另系爭房屋係由上訴人出租予原審被告○○○供一般住家居住使用,日常生活機能尚屬便利,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在客觀上顯有一定經濟價值,但因系爭房屋附近商業活動不盛,收益價值有其侷限性,被上訴人請求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上訴人就此金額亦無爭執,尚屬適當。

⒊系爭土地於108年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自109

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1,600元,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⒉),堪信屬實。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不當得利,亦屬有據。

五、結論: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將遭占用土地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部分返還政戰局、同表編號11、12、16所示部分返還國產署,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不當得利,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判決已諭知上訴人應返還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土地(見原判決第31頁第9至11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漏未載明命上訴人返還該部分土地之顯然錯誤,應併更正如附表三欄所示(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84號裁定同此意旨)。至附表一編號13、14即附圖編號B

2、B3所示部分為庭院而無地上物,故原判決第31頁第9至10行命上訴人拆除該部分地上物,應屬贅載,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一】土地均坐落臺中市○○區○○段,下逕以地號表示編號 標的 坐落土地 位置(原判決附圖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管理人 1 建物 00地號土地 A A1 87.17 政戰局 2 建物 00地號土地 A A2 0.06 3 建物 00地號土地 A A3 0.07 4 鐵皮雨遮 00地號土地 C C1 6.17 5 鐵皮雨遮 00地號土地 C C2 0.59 6 鐵皮雨遮 00地號土地 C C3 0.36 7 圍牆 00地號土地 D D2 0.31 8 圍牆 00地號土地 D A2 0.06 9 圍牆 00地號土地 E E 0.99  圍牆 00地號土地 E A3 0.07  圍牆 00地號土地 D D1 0.44 國產署  庭院 00地號土地 B B1 20.95  庭院 00地號土地 B B2 56.51 政戰局  庭院 00地號土地 B B3 12.11  庭院 00地號土地 B C1 6.17  庭院 00地號土地 B B4 0.24 國產署【附表二】編號 請求人 受有相當於租金不當 得利之期間與數額 計算式 1 政戰局 ⒈6萬5,767元(108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⒉自113年12月19日起,按月給付1,096元 ⒈(1700×164.34×13/365×5%)+(1600×164.34×(4+353/366)×5% ⒉1600×164.34×1/12×5% 2 國產署 ⒈8,656元(108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⒉自113年12月19日起,按月給付144元 ⒈(1700×21.63×13/365×5%)+(1600×21.63×(4+353/366)×5% ⒉1600×21.63×1/12×5%【附表三】(欄底線文字為更正部分)更正前 更正後 被告劉光華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其上如附圖…圍牆均拆除,並將前開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被告劉光華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其上如附圖…圍牆均拆除,並將前開部分土地及同地號土地編號B2部分、面積56.51平方公尺及編號B3部分、面積12.11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