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387號上 訴 人 陳昱文訴訟代理人 郭蒂律師被 上訴 人 施宜茹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於原訂宣判期日前調解成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以使程序完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