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金口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被上訴人 許素霞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㈠、兩造應於2週內分別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如需聲請調查證據,請於書狀載明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1、關於系爭土地第貳期款430萬元,上訴人主張以被上訴人名下安實段土地抵押貸款其中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部分,上訴人主張抵押貸款本息由上訴人支付之證明為何?上開300萬元之抵押貸款是否已清償完畢?何人清償?
2、第貳期款430萬元(上開300萬元,及由上訴人匯款○○○之130萬元),係清償出賣人○○○關於系爭土地之原抵押貸款之證明為何?
3、系爭土地曾於民國88年10月26日、89年8月11日分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貸得款項流向、目的為何?由何人繳付本息、清償貸款?證據為何?
4、上訴人主張系爭建物供廠房使用之具體情形及證明為何?
㈡、本件定於114年7月24日上午9時50分於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