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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309號上 訴 人 黃永全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被上訴人 鐘培滄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簽訂借據(下稱系爭借據),伊已交付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50萬元及等值150萬元之泰達幣,合計價值3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被上訴人屆期未還等情,爰依系爭借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附表一「原審訴之聲明欄」所示(下稱系爭先位聲明)。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提起備位之訴,主張倘認兩造就系爭款項無消費借貸合意,系爭借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12日已應允倘Pan平台倒閉,其會返還300萬元予伊,兩造復於同年月16日簽立系爭借據,成立債務拘束契約,約定倘Pan平台倒閉或113年5月17日屆至,被上訴人即應返還300萬元及負擔強制執行相關費用(下稱系爭債務拘束契約)等情,依系爭債務拘束契約,請求如附表一「追加備位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第378、394頁,下稱系爭追加備位聲明)。上訴人於本院所提追加備位之訴,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見本院卷第378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11年5月16日簽立系爭借據,約定被上訴人向伊借貸300萬元,利息為年息30%,清償期限113年5月17日,如未如期清償,被上訴人另應負擔上訴人為此支付之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伊於111年5月16日已交付系爭款項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屆期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借據約定,應返還系爭款項、111年5月16日至113年5月17日已到期利息83萬8,818元、律師委任費用10萬5,000元等情。爰依系爭借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系爭先位聲明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如附表一「上訴聲明」欄所示。嗣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將其於原審所為請求列為先位之訴,並追加提起備位之訴,主張倘若認兩造間就系爭款項無消費借貸合意,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兩造自111年5月10日即有討論保證返還系爭款項,被上訴人亦於111年5月12日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時對伊承諾倘Pan平台倒閉,其會返還系爭款項給伊,兩造復於同年月16日簽立系爭借據,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等情。爰依系爭債務拘束契約,求為命如系爭追加備位聲明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合意,系爭借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又兩造間亦無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伊於111年5月12日以Line傳送「真的跑路300萬陪你啊」等語,係指如Pan平台倒閉,伊自身投資之300萬元亦陪上訴人一起虧損,未有承諾賠償系爭款項之合意;且上訴人於翌日即重新提新方案,伊在該日無任何保證賠償上訴人之意思表示,是兩造就系爭債務拘束契約無合意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經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見本院卷第264-

265、395-396頁):㈠兩造於111年5月16日簽立系爭借據,於借據記載借貸金額為3

00萬元,年息30%,按月平均攤還,清償期限113年5月17日。

㈡上訴人於111年5月16日匯150萬3,000元至被上訴人名下土地

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並將泰達幣50,002元轉至被上訴人指定之加密貨幣帳戶。

㈢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所交付系爭款項,投入被上訴人於Pan平台申請之帳號。

㈣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8日轉帳泰達幣4,161.5元(換算為12萬3,805元)至上訴人指定帳戶。

㈤Pan平台於111年9月間停止交易。

㈥原審卷第15-37頁及本院卷第113-123、201-253頁所示兩造於Line之對話紀錄,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㈦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16日於Pan平台註冊新帳號,並於該帳戶內轉入泰達幣10萬元(相當於美金10萬元)。

四、本院之判斷:㈠兩造就系爭款項無消費借貸合意,上訴人依系爭借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為無理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11年5月16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等語,然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其此部分主張負舉證責任。而依上訴人所提系爭借據所載,固可證明兩造於形式上有為如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所示之約定。惟兩造間亦曾於Line為如附表二編號1-14所示對話乙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採信。茲依時序說明兩造間之前開對話如下:

⑴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6日對上訴人表示:「拿來pan」等語;

上訴人則回稱:「我PAN也賺了幾百……有點心動」等語;被上訴人復對上訴人表示「不用考慮了阿」、「你獨立投pan真的安全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77-178頁)。又上訴人同年月10日對被上訴人表示:「Pan有沒有考慮也幫我代操哈哈賺的手續費再給你10~15趴」、「你說好的話。我馬上存5萬進去」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Pam不是我在操的啊。是團隊在操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由該等對話內容,可見兩造於111年5月6日、10日均係討論Pan平台之投資、獲利及風險情形,所提及「存進去」、「操」、「賺的手續費」、「團隊在操」等均為投資用語,均未有借款之用語。⑵上訴人於111年5月12日對被上訴人表示:「我怕放pan對你負

擔太大啦。」、「本來想放10萬」、「但怕對你負擔太大」、「欸到時真的他們跑路我跟你追300萬會對你很抱歉欸」、「150萬想說對你比較沒有負擔」、「看要不要先5萬元跑個幾個月然後你自己在評估看看?」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哈哈真的跑路300萬陪你啊」等語;上訴人隨即表示:

「乾」、「希望不要這麼雖小」、「好啦我存10萬」等語;被上訴人復向上訴人表示:「分兩個倉」、「5萬五萬」等語;上訴人則回稱:「另外一個你不是不認識他」、「這樣安全嗎」等語;被上訴人又表示:「都同一個平台找得到人的」、「還是你要都投跟我一樣也可以」等語;上訴人則回稱:「想說投你認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81-182、226頁)。衡諸上訴人於上開對話提及Pan平台「跑路」風險,並表示倘平台出問題而向被上訴人追討300萬元,將對其感到抱歉,可見其所擔憂者係Pan平台投資倒閉風險。且由上訴人最終係表示「存」10萬,而非借10萬,及兩造就該10萬更進一步討論如何分倉、操作人員是否為被上訴人所認識等對話內容,可徵上訴人係欲將系爭款項投入Pan平台從事投資,而非貸予被上訴人。

⑶上訴人於111年5月13日對被上訴人表示:「我後來想想還是

覺得這方案你很吃虧,我昨晚想了一下我有一個方案你看怎樣,我轉台幣300萬給你,你開帳戶,然後分的錢一人一半這樣」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你不能轉大筆金額給我我怕被查」、「國稅局查很兇」等語;上訴人復表示:「所以我們要寫借據」、「借貸關係這樣」、「我來擬一份,到時給你看」、「一年80趴80-30=50」、「50趴我們對分25」、「我想直接在利息上這樣寫」、「是呀我知道所以才想說拿對分的錢算進去利息裡面」等語;被上訴人則表示:「哦哦借貸應該可以。要有正面」、「證明」、「借條上不用寫對分寫簡單一點就是我跟你借多少錢一個月還多少外加幾趴利息。主要是被問,我拿得出東西證明。實際上是我跟你對分利潤。」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由上可知,被上訴人強調其不可直接收受大額款項,擔心遭國稅局查核,上訴人即回應「所以我們要寫借據」等語;被上訴人乃明白表示系爭借據可作為被問時之證明文件,甚至明白向上訴人表示「實際上是我跟你對分利潤」;上訴人對此亦回稱「是呀我知道所以才想說拿對分的錢算進去利息裡面」等對話內容,可認被上訴人抗辯兩造簽立系爭借據,乃為避免遭查稅乙節(見本院卷第313頁),應屬可信。且由上訴人提及「分的錢一人一半」、「拿對分的錢算進去利息裡面」等語,顯見系爭借據所載利息數額,實係投資預期之獲利。足認上訴人提供系爭款項之目的係為自身投資,以借貸形式隱藏投資行為之意,兩造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合意。

⑷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16日簽立系爭借據當天係向上訴人詢問

「入pamm要再開一個新戶嗎?」、「還是用你原本的?」等語,上訴人回稱:「你重開個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其後被上訴人即將上訴人交付系爭款項,投入被上訴人於Pan平台申請之帳號(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並於同年月17日將該帳號之帳密資訊傳送予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33頁)。衡諸情理,苟被上訴人係向上訴人借款,何以需與上訴人討論開Pan平台帳戶事宜,被上訴人將系爭款項投入Pan平台後,又何以需將帳密資訊傳給上訴人,供上訴人掌握之必要。由此益徵上訴人交付系爭款項予被上訴人,係為投入Pan平台進行投資,而非貸予被上訴人。

⑸上訴人於同年6月4日對被上訴人表示:「我們的Pamm要不要

固定每個月五號左右出金?剛好拿來付貸款」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7/4出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87、235頁);及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4日對上訴人表示:「你地址給我我會轉4162美給妳」、「過兩天出金到了我再匯」等語(見本院卷第192、242頁)。嗣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8日係轉帳泰達幣4,161.5元(換算為新臺幣12萬3,805元)至上訴人指定帳戶(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又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5日關於Pan平台出金乙事,係對上訴人表示:「我這幾天會發7396usdt過去」、「這有包含2460(按:兩造均不否認此為支付上訴人自行申設帳戶測試Pan平台被收取之手續費,見本院卷第397頁)」等語(見本院卷第195頁)。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不否認上開對話中所稱「出金」,係指投入Pan平台帳戶內之款項提出(見本院卷第380頁)。是兩造係以「出金」此投資平台用語討論款項支付事宜,全未提及借款利息。又由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8日轉給上訴人之金額為12萬3,805元,與系爭借據所約定每月利息7萬5,000元之固定數額並不吻合;及被上訴人於111年9月5日表示支付之7396usdt,扣除2460usdt元後之數額,亦與111年7月8日數額不同,顯見被上訴人轉給上訴人數額係隨Pan平台投資收益情形浮動,並非依系爭借據內容按期支付固定利息。由此足認兩造就系爭款項之真意,係投資Pan平台並分享投資收益,僅以系爭借據形式隱藏投資分潤關係,兩造間並未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

⑹上訴人於得知Pan平台停止交易後之111年10月5日向被上訴人

表示:「想跟您討論PAMN跟黃金止損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95頁),復於111年11月7日向被上訴人表示:「Vex(按:指Pan平台)最近有消息嗎?」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無消息。大家還在等待」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

上訴人再於111年11月8日向被上訴人表示:「月底您有空的話我們約星巴克,可能要討論一下,大概明年1月會需要動到那筆10萬美金,因為我最近還會再買一間合法的小廠房才可以辦工廠登記的,不然我明年就不能請外勞了…」等語,被上訴人回稱:「現在那邊也都沒有消息」、「台灣JFX團隊有推出MBMM的投資策略,他們獲利後會做補償的動作」、「現在只能知道是這樣」等語,上訴人復表示:「月底我們再來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97頁)。又上訴人亦不否認訊息中所指「10萬美金」即為系爭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381頁)。是由上訴人表示欲與被上訴人討論Pan平台止損問題、向被上訴人詢問Pan平台目前有無消息,而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欲於112年1月動用系爭款項乙節,亦非表示其可否返還借款,而係回應目前關於Pan平台之情形及後續可能補償方案等對話內容,足見系爭款項為被上訴人代上訴人投入Pan平台之投資款,而非上訴人貸予被上訴人之款項。

⑺綜觀前述對話內容,可知兩造均係圍繞Pan平台之投資、獲利

、分潤、出金、止損及平台風險等事項進行討論,期間兩造雖曾討論以借據方式處理資金往來,然依其對話內容可知,兩造簽立系爭借據之目的主要係為避免被上訴人遭國稅局查核,作為形式上資金流向之證明文件,而兩造實際上之真意仍係以投資Pan平台並對分利潤。再參以被上訴人於收受系爭款項後,即投入Pan平台帳戶、兩造共同討論帳戶開設及出金事宜,被上訴人甚至將帳號密碼提供上訴人等情,均與於一般借貸關係下,借款人得自由支配、使用借款之情形有別。足認系爭款項之實質法律關係,應屬上訴人委由被上訴人以其帳號投入Pan平台之投資款項。則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乙節,應屬可信。

⒊上訴人於本院行當事人訊問時雖陳稱:伊於111年5月13日所

傳訊息所指新方案,是伊借錢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用該筆錢開新帳戶,伊分一半賺得的金錢,被上訴人未拒絕,故兩造就開始討論借據內容,同日下午在星巴克討論清償期限為113年5月17日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此與前揭兩造訊息內容,顯有未合。則難以上訴人上開陳述,遽認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

⒋至上訴人雖抗辯:伊有能力自行開戶、操作,資金亦係由伊

提供,若僅係單純投資Pan平台,何須將高額利潤分配予被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46頁)。然依兩造上開對話內容,上訴人分別於111年5月10日、12日對被上訴人表示:「就是對他出金沒信心,你是元老成員應該比較不會」、「想說投你認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79、182頁),及於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詢問其是否要用原本帳戶時係回稱:「你重開一個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顯見上訴人係認為透過被上訴人平台元老成員之身分及其所認識之管道投入,較能降低Pan平台風險,方不選擇自身帳戶投入系爭款項,而透過被上訴人帳戶投入系爭款項,並由被上訴人負責帳戶開設、資金投入、後續出金及相關聯繫事宜,因此兩造乃約定由被上訴人分受半數投資獲利,自難僅因被上訴人可分受較高利潤,即否定系爭款項係用以投資。另上訴人雖又抗辯:倘兩造原無成立借貸契約之真意,何以雙方尚須花費時間討論借據內容、利息記載及清償期,甚至另行約見面修改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447頁)。然查,依前揭對話內容,可知兩造於111年5月13日所討論者,並非是否成立借貸關係本身,而係如何以借貸形式處理投資款項之流向及對外說明方式,尤其被上訴人曾明確表示:「借條上不用寫對分」、「主要是被問,我拿得出東西證明,實際上是我跟你對分利潤」等語,可見兩造討論借據內容之目的,係為避免大額資金流向遭查核,並使形式上具有可供對外說明之依據,是尚難僅因兩造曾討論借據內容,即逕認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合意。

⒌基上所述,兩造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合意,則上訴人於

先位之訴,依系爭借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系爭先位聲明所示本息,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㈡兩造並無就系爭債務拘束契約為合意:

⒈按債務拘束契約或債務承認契約之成立,固不以具備一定形

式要件為必要,惟仍須契約雙方有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意思表示一致,須就契約之必要之點達成一致,此觀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自明。故當事人是否成立債務拘束契約,須就雙方是否就債務金額及清償方式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以為判斷。查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11年5月12日已就系爭債務拘束契約之主給付義務合意,復於同年月16日簽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之書面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379、420、422頁),已為被上訴人否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即應由上訴人就此主張負舉證之責。

⒉上訴人乃提出兩造間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Line對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19、107、143、285-288、349頁)、系爭借據(見原法院司促卷第21、23頁)、兩造間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兩造於113年7月5日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98頁)為證。茲分述如後:

⑴綜觀上開對話紀錄,雖見上訴人曾多次表達其對Pan平台投資

風險之疑慮,並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願承擔風險,及於111年5月12日對被上訴人表示:「欸到時真的他們跑路我跟你追300萬會對你很抱歉欸」、「150萬想說對你比較沒負擔」、「看要不要先5萬跑個幾個月然後你自己在評估看看」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哈哈真的跑路300萬陪你啊」、「免驚」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惟細繹其文字內容,被上訴人所使用係「陪」字,而非具有賠償意涵之「賠」字;又參以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已投入約相當於300萬元款項至Pan平台乙節,此有Vextrader平台註冊開戶截圖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是被上訴人辯稱「陪你」之意為倘Pan平台倒閉,雙方一同承受投資虧損風險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應屬可信。又由被上訴人語句前加上「哈哈」二字,顯見被上訴人係以玩笑方式舒緩上訴人之不安;上訴人對此亦僅回稱:「乾」、「希望不要這麼雖小」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兩造並無就給付期限、返還方式等續為任何具體磋商。是尚難以被上訴人上開表示,即遽認兩造於111年5月12日已就倘Pan平台倒閉,被上訴人即須賠償300萬元之債務拘束達成合意。復參酌上訴人於次日即同年月13日主動對被上訴人表示:「我後來想想還是覺得這個方案你很吃虧,我昨晚想了一下我有一個方案你看怎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益徵兩造於前一日之對話,充其量僅為兩造就投資風險、分潤等節交換意見;且綜觀當日兩造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對話內容,兩造始終未提及被上訴人在Pan平台倒閉時要賠償系爭款項予上訴人,是尚難認兩造已就系爭債務拘束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⑵查兩造簽立系爭借據係為避免被上訴人遭國稅局查稅,前已

敘明;且綜觀兩造於簽立系爭借據前之111年5月13日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對話內容,兩造討論要簽立借據、借據如何記載時,均未提及被上訴人承諾倘Pan平台倒閉,要賠償系爭款項給上訴人之事。是實難憑系爭借據,遽認兩造已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

⑶觀諸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兩造Line對話紀錄,雖見被上訴人

於113年7月5日確有主動與上訴人聯繫並邀約見面;然被上訴人於該日剛收受上訴人向原法院聲請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7號支付命令,此有原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7號支付命令、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原法院司促卷第43、59頁)。參以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開始後,當事人為避免糾紛擴大、顧及人際關係或衡量訴訟成本,而表示願與他方協商,為實務常見,是被上訴人抗辯因收到原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而主動聯繫上訴人,想與上訴人協商乙節,與常情相符,自難以被上訴人主動聯繫,即認兩造於111年5月間已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且被上訴人於當日僅係對上訴人表示:「有什麼看法可以直接看怎麼解決。我自己也有困難,所以我要跟你協調這件事情的解決方案,跟我目前可以負擔的費用。先讓我們有機會談談」等語(見本院卷第198頁),充其量僅係表達願就兩造間爭議協商處理,尚難以此推認兩造已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113年7月5日主動與上訴人協商為由,主張兩造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乙節(見本院卷第107、133頁),實難採憑。

⒊從而,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另有成立系爭債務拘束契約

,則上訴人於本院追加提起備位之訴,依債務拘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系爭追加備位聲明所示本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於先位之訴,依系爭借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系爭先位聲明所示,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提起備位之訴,依債務拘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系爭備位聲明所示,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表一:

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 原審判決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追加備位聲明 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3萬8,818元。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5,000元,其中15,000元自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其中90,000元自民事準備㈠暨擴張訴之聲明狀送達之翌日(即114年2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原審卷第83頁) 上訴人之訴駁回。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3萬8, 818元。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5,000元,及其中1萬5000元自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其中9萬元自114年2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445-446頁) ✗ ✗ 追加備位之訴聲明: 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5,000元,及其中1萬5,000元自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其中9萬元自114年2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446頁)附表二: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1 111.5.6 (見本院卷第177、220頁) 08:43 鐘培滄:你沒買比特吧? 08:43 鐘培滄:昨晚下跌10% 08:43 鐘培滄:深夜大跌 09:54 永全:沒買,我現在很保守…虧怕了 09:54 永全:真的是贏錢靠運氣,輸錢靠本事 10:01 鐘培滄:還好。 10:36 永全:本金少 不能跟別人拚 10:37 永全:別人都玩 10:37 永全:本多終勝 10:37 鐘培滄:不要下。拿來pan 10:37 永全:我PAN也賺了幾百.... 有點心動 10:37 永全:我想想啦 10:37 鐘培滄:不用考慮了啊 10:38 鐘培滄:你把那個帳戶本金都出出來 再開一個新的 10:39 永全:我怕阿 10:39 永全:還是說 10:39 鐘培滄:那你再觀望看看好了 10:39 永全:我轉U給你 你投你那邊 到時在每個月你抽個幾趴 再 轉給我 10:39 永全:哈哈哈阿這樣我就不怕了 10:40 鐘培滄:賣啦。這樣會花 10:40 鐘培滄:○○就這樣 我看他算得很花 10:40 永全:哈哈哈 你只有我一個而已 啦 10:41 永全:你獨立開一個 我轉U給你 然後每個月給你扣10趴手續 費這樣 10:41 永全:我對你比較放心 我對PAN我不放心 10:41 鐘培滄:我有在幫你操盤了啊 10:42 鐘培滄:等到黃金下道1800 10:42 鐘培滄:你就可以把那些加碼金都出金。 10:42 永全:欸 我認真的啦 你認真考慮一下哈哈 10:43 永全:每個月賺的10趴給你 太少的話到15趴也行~ 10:44 永全:黃金好爽哦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報答你 現在疫情也不 敢帶你去吃好料的 10:45 鐘培滄:你獨立投pan真的安全啦。 10:45 鐘培滄:等下到1800。我也在期待 2 111.5.10 (見本院卷第178-179、222-223頁) 17:49 鐘培滄:等到利潤一萬再出金 17:50 永全:利潤一萬直接轉去pan 哈哈 17:51 永全:剩3000 17:51 永全:照你速度應該再兩三個月就達成了嘿 18:01 鐘培滄:要三七分成喔 18:05 永全:Pan要三成這麼高? 18:06 鐘培滄:三成很正常 18:06 鐘培滄:外匯行情 18:06 鐘培滄:還有五五分的 18:07 永全:天壽 18:07 鐘培滄:我意思是 我幫你代操這個 等到1萬美。你七我 三。然後本金維持3萬。再做1萬美 18:08 鐘培滄:1萬美在pan賺不到什麼 18:08 永全:好呀 沒問題 18:27 永全:會提要給你10~15趴手續費就是會怕有一天pan不在的 話錢就拿不回來,還可以找你拿。所以才問你要不 要承擔那個風險 10~15趴的每月利潤 18:28 永全:[貼圖] 18:30 鐘培滄:你要投五萬在pan 3萬在TMGM嗎 18:39 永全:對 19:02 鐘培滄:你入5萬美。Pam每個月利潤15趴給我 19:02 鐘培滄:何時要申請帳戶? 19:05 永全:這樣我是不是要重開一個帳戶? 3 111.5.11 (見本院卷第180 、224頁) 15:32 鐘培滄:出金了 15:32 鐘培滄:先入3萬進去 15:33 永全:等明天 還差2萬 15:33 永全:先跑5萬看看 15:34 永全:10萬我覺得對你風險太大了 15:34 鐘培滄:好👌 4 111.5.12 (見本院卷第181-182、225-226頁) 09:57 永全:我怕放Pan對你負擔太大啦 09:58 永全:另外五萬就3-5趴加減放… 09:58 鐘培滄:Pan你要放多少? 10:01 永全:5萬 10:02 永全:本來想放10萬 10:02 永全:但怕對你負擔太大 10:02 鐘培滄:直接放10萬啊 10:02 鐘培滄:不會啊。 10:02 鐘培滄:你不是要一個五萬一個3萬 10:03 永全:有10萬可以放 10:04 永全:欸 到時真的他們跑路我跟你追300萬會對你很抱歉欸 10:05 永全:150萬想說對你比較沒負擔 10:06 永全:看要不要先五萬 跑個幾個月 然後你自己在評估看看? 10:07 鐘培滄:哈哈真的跑路300萬陪你啊 10:18 永全:乾 10:18 永全:希望不要這麼雖小 10:19 永全:你一定存款很多 10:19 永全:好羨慕 10:22 鐘培滄:免驚 10:23 永全:好啦 我存10萬 10:24 鐘培滄:分兩個倉 10:24 鐘培滄:5萬 五萬 10:28 永全:另外一個你不是不認識他 10:28 永全:這樣安全嗎 10:29 鐘培滄:都同一個平台找得到人的 10:29 鐘培滄:還是你要都投跟我一樣 也可以 10:30 永全:想說投你認識的 5 111.5.13 (見本院卷第183-184、229-230頁) 11:32 永全:我後來想想還是覺得這方案你很吃虧我昨晚想了一下 我有一個方案你看怎樣 11:34 永全:我轉台幣300萬給你,你開帳戶,然後分的錢一人一半 這樣 11:34 鐘培滄:你不能轉大筆金額給我我怕被查 11:35 鐘培滄:國稅局查很兇 11:35 永全:所以我們要寫借據 11:35 永全:借貸關係 這樣 11:35 永全:不然就是分期給你 看怎樣你方便 11:36 鐘培滄:哦哦 借貸應該可以。要有正面 11:36 鐘培滄:證明 11:37 永全:對呀 借貸關係 11:37 永全:我來擬一份,到時給你看 11:39 鐘培滄:好 11:47 永全:一年80趴 80-30=50 11:47 永全:50趴我們對分25 11:48 永全:這樣對嗎 11:49 鐘培滄:我想想看 要以月均分嗎 11:49 永全:對 11:49 鐘培滄:一個月出金金額 扣掉平台匯率差 再除以2 11:49 永全:借條要寫利息 11:50 永全:我想直接在利息上這樣寫 11:51 鐘培滄:借條可以直接寫 你借我300萬新台幣 每個月還五萬 (假如),利息3% 11:51 鐘培滄:這樣 11:51 鐘培滄:直接寫在借條上就好 11:56 永全:所以我剛剛的算法對目標 11:56 永全:對嗎 11:56 永全:25 25 這樣 11:59 鐘培滄:借條上不用寫對分 寫單純一點就是我跟你借多少錢 一個月還多少 外加幾趴利息。主要是被問,我拿得 出東西證明。實際上是我跟你對分利潤。 12:02 永全:是呀 我知道 所以才想說拿對分的錢算進去利息裡面 12:02 鐘培滄:好 寫好我們討論哦 12:03 永全:好 我擬完給你看 12:05 永全:晚上在家? 12:20 永全: "300*0.8=240 240*0.3(券商)=00 000-00=000 000萬分2份=1人每年拿84萬" 12:20 永全:84除12個月=每個月七萬利息 12:22 永全:錢這樣算對嗎 12:28 鐘培滄:下午來星巴克討論 12:28 鐘培滄:你幾點可以 12:33 永全:我都行 12:33 永全:看你 12:36 鐘培滄:3:00 12:36 鐘培滄:我約○○ 12:37 永全:哈哈他也今天要出金哦 12:37 永全:好3點見 12:38 鐘培滄:他沒有 我叫他請咖啡啊 12:38 永全:我請啦 12:38 永全:黃金賺這麼多,讓我表示一下 12:39 鐘培滄:不用啦 給他表現 12:42 永全:他等一下一定會凹我 12:42 永全:我們等著看 12:42 永全:[貼圖] 12:43 鐘培滄:哈哈真假 12:46 永全:真的~ 12:47 永全:哈哈 12:55 您已收回訊息 13:57 永全:[檔案] 13:57 永全:網路上有範本 好方便 13:57 永全:你看看 13:58 鐘培滄:鐘 13:58 鐘培滄:要改一下 鐘 13:59 鐘培滄:可以啊 14:01 永全:等等再來商量還款日期~ 14:01 永全:先看我今天出金會不會成功哈哈 14:02 永全:[檔案] 14:02 永全:名字改好了 14:07 鐘培滄:好 14:07 鐘培滄:3點見 14:08 鐘培滄:你印下來 14:22 永全:好 15:05 永全:☎ 您已取消通話 15:07 鐘培滄:☎ 通話時間0:13 15:08 永全:☎ 通話時間0:11 15:13 永全:我去快剪頭髮一下 15:14 永全:20分鐘後到 15:17 鐘培滄:我出發了 15:17 鐘培滄:好 6 111.5.14 (見本院卷第185、231頁) 11:01 永全:[檔案] 11:01 永全:最終版,你在看過沒問題的話我印出來拿給你~ 11:54 鐘培滄:對啊 7 111.5.16 (見本院卷第185、233頁) 08:51 鐘培滄:入pamm要再開一個新戶嗎 08:51 鐘培滄:還是用你原本的? 08:54 永全:你重開一個帳戶 08:55 永全:你台幣的帳號拍給我,我早上去轉賬給你 08:55 鐘培滄:好 08:56 鐘培滄:你150萬多匯3000進來 會有轉usdt手續 08:56 鐘培滄:[照片] 08:56 永全:好 還有幣安的 08:57 永全:我等等幣安先試轉10u過去,有收到的話我再轉大的 08:58 鐘培滄:好 08:59 鐘培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8:59 鐘培滄:[照片] 09:15 永全:剛轉10U過去了 09:15 鐘培滄:玩看一下 09:15 鐘培滄:我 09:15 鐘培滄:收到了 09:32 永全:49992USDT過去了 09:32 永全:再看一下~ 09:33 鐘培滄:收到了 09:34 鐘培滄:等資金到位我再申請帳號 09:37 永全:我剛到銀行 應該很快 09:37 鐘培滄:你綁約定要一天 09:38 永全:臨櫃轉帳 09:38 鐘培滄:喔喔 10:11 永全:[照片] 10:11 永全:匯過去了 10:12 鐘培滄:電匯應該要等一小時 10:13 永全:借條晚上拿過去給你? 10:16 鐘培滄:好 10:43 鐘培滄:150萬進來了 10:48 永全:好👌 10:48 永全:很有效率 10:51 鐘培滄:我申請一下帳戶 10:56 永全:嗯 8 111.5.17 (見本院卷第186頁) 11:44 鐘培滄:[照片] 11:44 鐘培滄:帳密出來了 12:17 永全:哇噻 也太快 9 111.6.4 (見本院卷第187、235頁) 11:36 永全:我們的Pamm要不要固定每個月五號左右出金?剛好拿 來付貸款… 11:38 鐘培滄:我會抓時間出 11:38 鐘培滄:7/4出金 11:50 永全:好👌 10 111.7.4 (見本院卷第192、243頁) 09:00 鐘培滄:你地址給我 我會轉4162美給你 09:43 永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9:43 永全:看要不要先匯1元給我 09:43 永全:確定有收到 09:43 鐘培滄:過兩天出金到了 我再匯 09:45 永全:感恩 11 111.9.5 (見本院卷第194-195、247頁) 10:06 鐘培滄:嗨 10:07 鐘培滄:我這幾天會發7396 usdt過去 10:07 鐘培滄:這有包含2460 11:17 永全:好👌 12 111.10.5 (見本院卷第195、248頁) 09:25 永全:培滄~你中午或下午有沒有空?想說請您來去吃個午餐 或喝杯咖啡嘿 09:25 永全:想跟您討論PAMN跟黃金止損的事情 09:35 鐘培滄:下午好了 09:36 鐘培滄:2點? 09:36 永全:好 13 111.11.7 (見本院卷第196、250頁) 10:03 永全:Vex最近有消息嗎 10:08 鐘培滄:無消息。大家還在等待。 14 111.11.8 (見本院卷第197、250頁) 13:59 永全:"月底您有空的話我們約星巴克,可能要討論一下大概 明年1月會需要動到那筆10萬美金,因為我最近還會 再買一間合法的小廠房才可以辦工廠登記的,不然我 明年就不能請外勞了⋯" 14:14 鐘培滄:現在那邊也都沒消息 14:15 鐘培滄:台灣JFX團隊有推出MBMM的投資策略,他們獲 利後會做補賞的動作 14:16 鐘培滄:現在只能知道的是這樣 14:45 永全:月底我們再來討論 15 113.7.5 (見本院卷第198、252頁) 08:41 鐘培滄:☎ 未接來電 09:26 永全:公司地址:苗栗縣○○鎮○○0000號 09:34 鐘培滄:Ok 14:05 永全:明天有事,先不用來 14:05 鐘培滄:今晚是否可以? 14:45 永全:請先提出具體可行的還款方案,我可以接受再來見面 談 14:46 鐘培滄:我有個想法 14:47 鐘培滄:要通話聊聊嗎 14:57 永全:打再這邊就好 14:59 鐘培滄:晚一點通個話,用說的比較清楚 15:03 永全:不需要 15:11 鐘培滄:"這件事還是見面聊,或者電話說。有什麼看法可 以直接看怎麼解決。我自己也有困難,所以我要跟 你協調這件事情的解決方案,跟我目前可以負擔的 費用。先讓我們有機會談談" 15:20 永全:請在這邊打詳細一點就好,我跟律師都會看 16:06 鐘培滄:我想要當面談、因為字體是沒有溫度的,可能會被 誤解其他意思造成誤會、如果要談話證據,那當面 對話都可以錄音 22:39 永全:恩 下週找一天來見面討論 23:00 鐘培滄:禮拜一或禮拜二 23:00 鐘培滄:我三到五要出差大陸 23:18 永全:暫定週二 有異動會再通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