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338號上 訴 人 王瑋虹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被上訴人 張建祥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黃凱斌律師被上訴人 游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主張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3年6月19日中院平113司執十字第95399號扣押命令,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其迄未提出該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即被上訴人張建祥之送達證書為憑。是本件尚有調閱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399號執行卷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