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57號上 訴 人 張意敏被 上訴 人 林敏仕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被 上訴 人 黃金山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複 代理 人 曹雅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