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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李立幸

李宗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參 加 人 李義明被上訴人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茂被上訴人 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幸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另案即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上訴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另案訴訟甫經最高法院於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可參。爰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