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72號上 訴 人 張鎮雄被上 訴 人 謝馥羽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複代理人 張容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㈠、請被上訴人於2週內陳報下列事項:
⑴、提出證人○○○於原審所證,被上訴人以西聯匯款方式匯給證人
○○○做為清償上訴人之匯款記錄等證明;及證人○○○所證,以匯款或網路銀行轉帳予上訴人之匯款記錄等證明。
⑵、被上訴人關於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以現金清償,如有其他具體事證或證據方法,請一併提出。
㈡、本件定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上午11時20分於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