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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07號

參 加 人 莊榮兆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曾炳坤與被上訴人張意岺、張君瑜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曾炳坤與被上訴人張意岺、張君瑜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07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