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楊承穎
朱建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被 上訴人 王美芳
王陳雪基王雅慧魏豐年廖香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2項「鋪設柏油路面」變更為「夯實路面」。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於通行土地鋪設水泥、柏油,嗣於本院擴張聲明為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於通行土地鋪設水泥、柏油或夯實路面(見本院卷第260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A004、A05、A03(下合稱A004等3人)係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共有人,A06、廖貞香(下稱A06等2人)係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共有人,A01、A02係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
㈡臺中縣政府於民國71年7月2日下午4時於○○路000巷邊產業道
路進行產業道路協調實地勘查,作成如附表二所示結論(下稱系爭協調結論),000地號土地前手即訴外人○○○提供000地號土地開闢4米寬道路即臺中市○○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複丈日期113年2月19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紅色斜線部分面積189.31㎡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作為通行道路;訴外人○○○於91年間因○○○死亡而繼承取得000地號土地,仍繼續提供系爭土地作為通行道路。上訴人於108年4月23日向○○○購買取得000地號土地,知悉系爭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之現狀,應認願意承受系爭土地作為通行道路之負擔。被上訴人為參與系爭協調結論之後人,自得依系爭協調結論通行系爭土地,對系爭土地有意定通行權存在。
㈢倘若本院認意定通行權之主張為無理由,緣000地號土地重測
前為○○段00-000地號土地,係42年7月31日分割自同段0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00-000地號土地,係56年9月30日分割自同段0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00-000地號土地,係64年10月20分割自同段00-00地號土地,而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訴外人○○○、○○○、○○○、○○○、○○○,000、000地號土地因分割而成為袋地,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789條規定主張就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又被上訴人經由000地號土地如○○地政複丈日期114年3月28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191.62㎡土地以至公路,屬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主張就上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㈣原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就000地號土地有意定通行權存在,上訴
人應容忍被上訴人於通行範圍鋪設柏油路面。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聲明擴張為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於通行範圍鋪設水泥、柏油或夯實路面)。
二、上訴人抗辯:㈠臺中縣政府固於71年7月2日作成系爭協調結論,惟依該結論
僅為○○○同意開闢新路而由訴外人○○○補貼金錢,無法推論○○○同意提供系爭土地作為鄰地通行之用,難以系爭協調結論作為意定通行權存在之依據。
㈡就000、000地號土地為袋地不予爭執,否認被上訴人依民法
第789條規定就附圖二紅色斜線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縱使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得通行附圖二紅色斜線部分土地,惟0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被上訴人主張於通行範圍內鋪設柏油、水泥或夯實路面均不符合農用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58至259頁):㈠A004等3人係000地號土地共有人,A06等2人係000地號土地共
有人,上訴人係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㈡臺中縣政府於71年7月2日下午4時於○○路000巷邊產業道路進行產業道路協調實地勘查,結論如附表二所示。
㈢000、000地號土地為袋地。
㈣被上訴人主張法定通行權之通行範圍如附圖二紅色斜線部分面積191.62㎡。
㈤上訴人若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支付法定通行權之償金,上訴人
保留至確認袋地通行權判決確定後,再向被上訴人另行起訴請求。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主張於系爭土地有意定通行權存在,有無理由?㈡承上題,倘若本院認無意定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主張於000
地號土地如附圖二紅色斜線部所示面積191.62㎡,有法定通行權存在,有無理由(先位主張民法第789條,備位主張民法第787條)?㈢承上題,倘若本院認被上訴人得通行000地號土地,上訴人抗
辯就被上訴人於通行範圍內鋪設柏油、水泥或夯實路面,並無容忍之義務,有無理由?
五、本院判斷:㈠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有意定通行權存在:
⒈被上訴人先位主張○○○依系爭協調結論提供系爭土地作為通行
道路,上訴人向○○○之子○○○購買取得000地號土地,知悉系爭土地之現狀,應受系爭協調結論之拘束,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協調結論主張有意定通行權存在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系爭協調結論無法認定有意定通行權存在云云。
⒉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故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如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即對第三人仍繼續存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次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倘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使用)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系爭協調會議由當年豐原市市長○○○親自主持,參加人
員除地主○○○外,尚有當地人士○○○、○○○、○○、○○○、○○○、○○○、○○、○○○、○○○、○○○、○○○、○○○等人(下稱○○○等人),市長○○○及上開人士於○○路000巷邊產業道路實地勘查後作成系爭協調結論,此有臺中縣○○市公所71年7月6日71豐市工字第16288號公文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一第31至32頁)。系爭協調結論為「一、照○○○君所造新路同意開闢寬為4公尺(由現有溝邊起計算)長延著現有圍牆至000巷止,工程補貼(補貼以前損失)由○○○君等負責補貼○○○君6萬元正。二、另圍牆遷移費由○○○君等補貼1萬元,由○○○君僱工遷移。三、開路時轉彎處裁角以水泥板6台尺對角施工,另000巷○○○所有權內自行處理。四、付款辦法:總款7萬元由○○○君等於7月5日前交○○里○里長,待工程全部完成再由里長交○○○君。
圍牆遷移工程限在71年8月5日前完成」(見原審卷一第31至32頁)。觀其文義應為○○○開闢4公尺寬之新道路並拆遷圍牆,而由○○○等人補貼金錢7萬元予○○○;由上可推○○○開闢之新道路應係提供予○○○等人使用,○○○等人始有補貼金錢之義務。
⒋次查,000地號土地目前絕大部分為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廠區使用,廠區四周設置有陳舊水泥板圍牆分隔內外,系爭土地即位於○○○公司廠區水泥板圍牆與地籍線間之狹長區域,而與000、000地號土地相鄰,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76、179、183、1
85、187、191、195、199頁);再依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之航照圖可知,系爭土地為○○○公司外圍通往000、000地號土地之道路,此有航照圖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01頁)。又證人○○○於本院勘驗現場時證稱:他自102年起擔任○○里長迄今,○○○兒子之前擔任鄰長,告訴他000地號等土地本來經由巷道出入○○路,後來○○路的出入口被封起來,才經由系爭土地出入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又○○○為當年參與系爭協調會議之人(見原審卷一第32頁)。由上可推,系爭土地確係○○○依系爭協調結論所開闢之通行道路。
⒌按土地所有人除得依民法規定取得法定必要通行權外,亦得
以使用借貸、租賃或其他約定等方式取得通行權。前者之成立要件悉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及第789條等規定定之,通行方式則以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其要件,謂之法定通行權。後者之成立要件則依使用借貸等契約內容決之,其通行方式未必以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為必要,謂之意定通行權。系爭協調結論既約定系爭土地於○○○等人補貼金錢予○○○之後,即作為道路使用迄今已逾40餘年,縱使上訴人自○○○取得000地號土地時不知有系爭協調結論存在,亦得知悉系爭土地係位於○○○公司外圍而作為道路使用,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應受系爭協調結論之拘束。A004等3人為系爭協調會議參加人○○兄弟○○○之配偶及女兒,A06為系爭協調會議參加人○○○之子,○○○亦代理A07之配偶○○○出席系爭協調會議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協調結論主張意定通行權存在。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既有基於系爭協調結論之意定
通行權之存在,其另主張依民法第789條、第787條所定之法定通行權存在,本院即無庸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上訴人得於系爭土地夯實路面:
⒈按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民法第788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至有無必要開設道路,開設如何路面、寬度之道路,道路應否附設排水溝或其他設施,則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情形、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相關法規等事項酌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容忍其於系爭土地鋪設水泥、柏油或
夯實路面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0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被上訴人於系爭土地鋪設柏油、水泥或夯實路面係違反農地農用規定等語。經查,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函覆本院:「旨揭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略以,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另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農業用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等語,此有農業局114年7月10日中市農地字第1140025433號函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29至230頁)。由上可知,0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被上訴人若為通行之便利,而於系爭土地鋪設柏油、水泥,不得認作屬於農業使用情形,被上訴人自不得於系爭土地鋪設柏油、水泥。
⒊另就夯實路面部分,農業局函覆本院:「就農地上將泥土夯
實作為通行使用是否會違反農地農用之規定一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略以,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農舍等使用者。爰倘農業用地非屬供前開所列用途使用,皆非屬農業使用範疇。至倘農地無其他違規使情形,將泥土『夯實』供通行使用,且確實非為農業經營需求施作,是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倘有疑義,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釋示」等語,此有農業局114年8月22日中市農地字第1140034271號函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89至290頁);再經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函覆本院:「將泥土『夯實』作為通行使用,是否會違反農地農用一節,按農用證明辦法第10條第1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實地勘查,故農業使用之審認依農地之使用現況予以判斷,倘該農地之使用仍符合前開農業發展條例及農用證明辦法規定,則符合農業使用之認定」等語,此有農業部114年9月3日農保規字第1140238217號函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9至310頁)。由上可推,被上訴人若係為農業經營之需求而將系爭土地夯實路面,得視為農業使用之範疇。經查,被上訴人所有
000、000地號土地,目前均種植果樹作為農業使用,此有本院勘驗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6頁),被上訴人以夯實整平土地之方式開設泥土路面,以讓農用機具方便進出,而有利於果園之經營,自得認定屬於農業使用,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容忍其於系爭土地夯實路面,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調結論請求確認就系爭土地之通行權存在,並得在系爭土地夯實路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確認通行權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通行方式認定得於系爭土地鋪設柏油路面,惟被上訴人於本院就通行方式擴張聲明為「鋪設柏油、水泥或夯實土地」,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固有未洽,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將原判決主文第2項「鋪設柏油路面」變更為「夯實路面」,併駁回此部分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無礙於本院前揭審認,本院自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一】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共有人 1 ○○區○○○段000地號 ○○區○○段00-000地號(56年分割自○○段00-00地號土地) A0041/3(○○○配偶) A051/3(○○○之女) A031/3(○○○之女) 2 ○○區○○○段000地號 ○○區○○段00-000地號(64年分割自○○段00-00地號土地) A061500/16678(○○○之子) A072570/16678(○○○配偶) ○○○4799/16678 ○○○、○○○、○○○644/16678 ○○○1500/16678 ○○○1821/16678 ○○○1844/50034 ○○○1844/50034 ○○○1844/50034 ○○○1020/16678 ○○○ 800/16678 ○○○ 180/16678 3 ○○區○○○段000地號 ○○區○○段00-000地號(42年分割自○○段00-00地號土地) A011/2 A021/2【附表二】時間:71年7月2日下午4時。 地點:○○路000巷邊產業道路。 主持人:市長○○○ 參加人員:○○○、○○、○○○、○○○、○○○、○○○、○○○、○○ 、○○○、○○○、○○○、○○○、○○○。 結論: 一、照○○○君所造新路同意開闢寬為4公尺(由現有溝邊起計算)長延著現有 圍牆至000巷止,工程補貼(補貼以前損失)由○○○君等負責補貼○○○ 君6萬元正。 二、另圍牆遷移費由○○○君等補貼1萬元,由○○○君僱工遷移。 三、開路時轉彎處裁角以水泥板6台尺對角施工,另000巷○○○所有權內自行 處理。 四、付款辦法:總款7萬元由○○○君等於7月5日前交○○里○里長,待工程全 部完成再由里長交○○○君。圍牆遷移工程限在民國71年8月5日前完成。 勘查協調完成時間:下午7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