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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陳倩珮訴訟代理人 陳威穎被 上訴 人 同心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鳳玉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通行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