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陳倩珮訴訟代理人 陳威穎被 上訴 人 同心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鳳玉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