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淑美相 對 人 陳慶鐘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16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60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