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信成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抗字第47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47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供擔保准予假處分,嗣因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即債務人塗銷所有權等事件之本案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3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為此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本案訴訟歷審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3頁),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根據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