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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呂秀玲相 對 人 呂秉宇(原名呂浩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1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該民事裁定(本院卷第5至8頁)可稽。聲請人以雙方業已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本院上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附表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 全部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