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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丁玉雯訴訟代理人 熊尚毅再審被告 夏綠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何筱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7月2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