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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再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對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7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3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70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