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1號再 審原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李明海律師複 代理 人 梁鈺府律師再 審被 告 楊建夫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再審原告於再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如所提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且不得補正,故應以追加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兩造間履行合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而於114年4月30日判決駁回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原告所為追加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