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上 訴 人 王震宇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複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楊吉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