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何承哲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默契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興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默契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何承哲失業給付新臺幣1萬9,080元,默契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訴。嗣何承哲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其已領得失業給付而撤回此部分請求,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