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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勞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何承哲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默契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興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默契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何承哲失業給付新臺幣1萬9,080元,默契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訴。嗣何承哲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其已領得失業給付而撤回此部分請求,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