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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家上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上 訴 人 張日順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浩律師

陳庭浩律師被上訴人 張日全

張日昇張日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豐簡字第2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張日東於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主張:被繼承人張巫阿甘生前曾開立金額合計新臺幣1300萬元之13張本票(見原審卷第535至547頁,下稱系爭本票)予伊,而積欠伊系爭本票債務1300萬元,故應於分割張巫阿甘之遺產時,應優先扣還此筆債務金額予伊等語;而上訴人張日順與被上訴人張日全、張日昇則對張日東提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豐簡字第293號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見本院卷第159至165頁)。茲因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裁判結果,將影響被繼承人張巫阿甘遺產之分割方法,乃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林 筱 涵法 官 蔡 建 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