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上 訴 人 李定國
李陳月琴視同上訴人 李漢清
李漢聰李漢文(原名李天佑)
李滿足李萬順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綉蘭
李綉勤李文斌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馨蘭視同上訴人 蔡錦泉
蔡錦松蔡耀賢白蔡秋蘭蔡秋娥蔡秋得蔡錦珍鄭育賓李鄭雪
鄭錦蓮郭彥淳
郭彥隆郭至耘
郭奇山鄭育駿吳兆清吳兆春
吳孟蓁
吳允秀吳羿稹
施明宏施冠宇施信安施政瀚兼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李俊鋒被上訴 人 吳玉娥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李儒奇律師複代理 人 李承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6,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4,關於「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