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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家上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上 訴 人 李定國

李陳月琴視同上訴人 李漢清

李漢聰李漢文(原名李天佑)

李滿足李萬順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綉蘭

李綉勤李文斌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馨蘭視同上訴人 蔡錦泉

蔡錦松蔡耀賢白蔡秋蘭蔡秋娥蔡秋得蔡錦珍鄭育賓李鄭雪

鄭錦蓮郭彥淳

郭彥隆郭至耘

郭奇山鄭育駿吳兆清吳兆春

吳孟蓁

吳允秀吳羿稹

施明宏施冠宇施信安施政瀚兼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李俊鋒被上訴 人 吳玉娥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李儒奇律師複代理 人 李承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6,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4,關於「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