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詠龍訴訟代理人 黃婷洳律師
張博鍾律師被上訴人 林泓盤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被上訴人 林美慧
林育庄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黄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法 官 林 秉 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