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103號附帶上訴人 洪沐昇上列附帶上訴人就其與被附帶上訴人莊沛婕間離婚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附帶上訴人請求廢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84號所為離婚之判決,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黄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法 官 林 秉 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