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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陳堯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舜源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3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4度家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上訴人迄未補正,有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