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吳尚臻
吳素貞相 對 人 吳江海
吳江山林惠滿(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
吳柏霖(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
吳怡旻(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
吳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及吳素貞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相對人吳得龍、吳得虎(嗣於000年0月00日死亡,林惠滿、吳柏霖、吳怡旻等3人為吳得虎之法定繼承人,見原法院限閱卷第19至27頁)、吳江山、吳江海為被告,主張渠等及吳煌寅為被繼承人吳賴允之全體繼承人,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吳賴允之遺產,屬兩造公同共有,基於回復繼承權,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登記為公同共有,返還全體繼承人,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抗告人吳尚臻對於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其效力及於未提起抗告之吳素貞,爰併列其為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及吳素貞向原法院提起前開回復繼承權(下稱本件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96,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
附表編號8所示之土地,不在抗告人請求範圍內,應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另附表編號4所示土地已轉賣給陳阿箱,請求以公告現值1,360,800元計算求償之損害賠償等語。
三、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抗告人係基於回復繼承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土地之買賣、移轉登記無效,並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吳賴允所有,附表編號8部分記載「待確認」,附表編號4部分並主張吳江海已轉賣給陳阿箱而受有損害100萬元多左右等語(見原法院第11、14頁)。抗告意旨則確認附表編號8所示土地不列入回復請求,上開損害金額更正為1,360,8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頁)。另抗告人於114年3月28日抗告狀稱:吳江海等人盜領活儲存款493,000元,應列入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第6頁),又於同日以補正狀稱:吳江海盜領吳賴允之定存1,443,000元後只回存120萬元,短少243,000元,屬應受判決事項;吳江海於103年再領出60萬元,亦屬吳賴允之財產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究竟抗告人請求之範圍為何?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抗告人究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吳賴允所有,或易為金錢之損害賠償請求,均待闡明以釐清,原裁定逕均以土地價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容有未洽。且抗告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倘依其訴請回復繼承權之主張(見原法院卷第11頁),應係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揆諸前揭說明,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土地,依抗告人起訴時113年度公告現值按抗告人應繼分7分之2核算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價值,而未以全額計算,即有違誤。另附表編號8所示土地部分究竟是否請求,起訴時既未確定,嗣並主張此部分不在請求範圍,則原裁定將之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亦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理由雖非適切,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又吳得虎已於114年1月20日死亡,原裁定仍列吳得虎為相對人,自非妥適。且原裁定未送達吳得龍、吳得虎之上開繼承人、吳江山、吳江海,致上開未受送達人無從對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表示意見,故不宜由本院逕行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有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處理之必要。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依據,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法 官 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土地地號均為南投縣南投市○○腳段) 登記原因及登記受讓人 ⒈ 000-0地號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分之1) 贈與; 吳江海 ⒉ 000-0地號土地(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買賣;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⒊ 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買賣;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⒋ 000-00地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贈與; 吳江海 ⒌ 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贈與;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⒍ 000-0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贈與;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⒎ 000-0地號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分之1) 贈與; 吳江海 ⒏ 000地號土地(面積:4,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