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3條著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第二審訴訟程序,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家事上訴理由狀,其所提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