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被 上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所述其為上訴人墊付協力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